行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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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关系是指行文时发文单位与受文单位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级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和普行文四个方向。
一、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确定其行文关系应注意:
①向直属上级行文,不可越级行文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必须是直属上级机关。如市人民政府(不包括县级市)的直属上级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在一般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只能向省人民政府行文,如无特殊情况,不可以越过省人民政府而直接向国务院行文。如果情况特殊,需要越级行文,则必须抄送省人民政府。
②准确选定文种,不可错用文种向上级机关行文的文种有“请示”、“报告”、“议案”和“函”。“请示”、“报告”用于向直属上级机关行文;“议案”则用于人民政府向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函”一般用于向不相隶属的上级机关行文。这些文体在选择上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差异。
③主送机关要单一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就是发文机关的直属上级机关,因此,主送机关只能写一个,不能写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即使是“函”,主送机关也应是一个,不能多头主送。
二、下行文
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也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下级业务部门的行文。下行文确定行文关系时应注意:
①按直属上下级关系行文
下行文和上行文一样,必须按照直属的上下级关系行文,不可以越级行文。如省人民政府向下行文,必须直接向各地、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不可以直接向县及县级市行文。
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可以有多个。凡是发文机关直属的下级机关,都是下行文的主送机关,但在列出下行文的主送机关时不应该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下级机关都列出来。
一般说来,政府机构的主送机关可以分为两部分: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
政府机关包括三部分:汉族区域政府、少数民族区域政府和直辖政府。如国务院向下发文,其主送机关是这样安排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其他各职能部门的下行文主送机关的排列可依此类推,如国土资源部的下行文,其主送机关可以这样排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②文种的选择要恰当
下行文的文种比较多,有“命令(令)”、“决定”、“意见”、“通知”、“会议纪要”、“批复”、“通报”等,在具体选用时要考虑准确、恰当。要做到准确恰当,首先要注意文种与发文意图的一致性问题。
比如,同样是表彰先进,发文意图不同,则选择的文种也不同,如果要给予重大的表彰,则要用“命令(令)”;比较重大的表彰,则要用“决定”;一般的表彰,则用“通知”。
其次,要注意文种与机关的级别的一致性问题,有些文种不能在较低级别的政府机关里使用,如“命令(令)”,虽然按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机关可以使用,但在实际应用中县级机关使用“命令(令)”很少,其他非政府机关,如企业事业单位,则不可以使用“命令(令)”。
三、平行文
平行文是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行文时应注意:
①没有隶属关系,应根据相互关系行文
机关之间属于不同的组织系统,或虽属于同一组织系统,但机关的级别是相同的,这样的机关之间不能行指导性、法规性、呈报性公文,如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不能行法规性、指导性、呈报性公文。如果财政部的指导性、法规性公文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时,则要由上一级领导机关批转,即由国务院批转,该公文方可运作。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可行知晓性、商洽性公文。
②文种的选择一般以函主
平行文的文种主要是函,各种机关之间者可以通过函进行沟通、并商洽事宜。
四、普行文
普行文是向全社会行文,行普行文要注意以下两点:
①没有明确的行文关系
普行文一般没有明确的行文关系,因为受文单位是全社会,行文与受文之间不具备行文关系。但要注意公文面向的具体读者对象。如果面向国内外,则要考虑行文的广泛性,如果面向一定范围,要考虑一定范围内读者的接受。
②普行文的文种
普行文的文种有“公告”和“通告”两种。
一、下级机关一般应按照直接的隶属关系行文而不要越级行文。
二、行文常规: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应当使用平行文(如函、通知等),不能使用上行文(如请示、报告等),更不能使用下行文(如命令、指示、决定等)。
三、要分清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上级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以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根据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所请求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单位行文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四、要注意党政不分的现象。党务和政务事宜要分别行文,凡属政府方面的工作,应以政府名义行文;凡属党委方面的工作,应以党委名义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