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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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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損失(loss contingency)

目錄

什麼是或有損失

  或有損失是指將來可能導致損失發生的或有事項,如為他人債務擔保等。或有損失發生或者引起資產減少,或者引起負債增加。

  按照現行會計制度規定,我國已將部分可能性較大的或有損失納入會計核算系統,如:通過設置“壞帳準備”帳戶核算壞帳損失,通過設置“商品削價準備”帳戶核算商品的削價損失等。但對投資損失這一可能性很大的或有損失,工商企業都沒有考慮,只是等到損失實際發生時才予以核算。

  目前,在現代企業制度還不完善、市場競爭很不規範的情況下,投資風險非常之大,因各種投資造成的損失比比皆是。如果等到損失已經發生再作會計處理,既不利於強化企業的風險意識,促使企業慎重抉擇投資行為,又會導致企業的各期損益不均,造成損失發生期的財務負擔過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同時,報表使用者如果看不到有關投資風險的信息,也就無法在決策時考慮。為此,我們建議,應當參照金融企業的做法,凡有對外投資,特別是長期投資採用“權益法”記帳的企業,都必須設置“投資風險準備”帳戶,定期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基金,計入當期損益。提取時,借記“投資收益”帳戶,貸記“投資風險準備”帳戶;發生損失時,借記“投資風險準備”帳戶,貸記“長期投資”帳戶。期末編製資產負債表時,將“投資風險準備”帳戶的餘額作為“長期投資”的抵減項目列示。

或有損失的會計處理

  或有損失是指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失,包括可能發生的實際損失和形成的債務,如可能發生的壞帳損失、存貨跌價損失 、產品質量擔保、未決訴訟應收票據貼現等。或有損失的發生依未來某種事實是否發生而定,所以或有損失的會計處理要視未來事項發生的可能性大小,根據穩健性原則重要性原則而進行不同處理。

  1. 確認為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或有損失是尚未確定其是否存在的損失,但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則應確認估計入帳:一是財務報表公佈之前的資料證實在資產負債表日一項資產已遭毀損或一項負債很有可能發生;二是能夠合理地估計損失的金額。

  2.在報表附註中披露。或有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極大,但金額難以合理估計時,應加以披露,說明其性質、現狀及可能發生的範圍或無法估計金額的說明。如果發生的可能性適中,不論金額是否確定,均應予以披露,說明其性質及金額。金額無法合理估計時,也應予以說明。因票據貼現而承擔的義務,為其他負債提供的擔保以及企業承擔的其他類似的責任等,無論發生的可能性大小,均應在財務報表中予以披露。

  3.不作任何處理。如果或有事項的發生可能性極小,或屬一般的、非特定的經營風險,不確認為或有損失,也不予以披露。但為他人債務擔保除外。

或有損失的差異分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的定義,或有事項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常見的或有事項有:商業票據背書轉讓貼現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產品質量保證等。

  準則規定: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其中,"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是指履行因或有事項產生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 但尚未達到基本確定的程度;"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指對因或有事項產生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企業在確認或有事項時,對將從第三方得到補償金額不應從中扣除。

  在確認最佳估計數時,應分兩種情況考慮:

  (1)當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範圍時,合理的估計數應是該範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

  (2)如果不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應按如下原則確定合理的估計數: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按各種可能發生的金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

  例:華遠公司於當年受到另一家電腦公司的起訴,原告聲稱華遠公司侵犯了該公司的軟體版權,要求華遠公司予以賠償,賠償的金額為50萬元,在應訴過程中,華遠公司發現,訴訟所涉及軟體主體部分是有償委托第三家電腦公司開發的。如果這套軟體確有侵權問題,第三家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華遠公司予以賠償。企業在年末編製會計報表時,根據法律訴訟的進展情況以及律師的意見,認為對原告予以賠償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發生的賠償金額為30萬元;從第三方得到補償基本上可以確定,最有可能獲得的賠償金額為20萬元。假定訴訟費為3萬元,同時確認一筆資產,金額為20萬元,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30000

  營業外支出--訴訟賠償 300000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330000

  借:其他應收款 200000

  貸:營業外支出 200000

  按照准則規定,企業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反映,而與所確認負債有關的費用或支出,應在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後,在利潤表中反映。那麼,這部分在利潤表中反映的"或有損失"能否在電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條明確: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守五項原則,即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其中,確定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由於"或有損失"只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時進行估計的金額,在確認"或有損失"時違背了稅前扣除的"確定性"原則。因此,對會計上確認的"或有損失"不得稅前扣除,但是,當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則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 --或有事項》規定,如果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且確認補償金額不應超過所確認負債的帳麵價值。這裡,"補償金額'基本確定'能收到",是指預期從保險公司、索賠人、被擔保企業等獲得補償的可能性大於95%但小於100%的情形。

  上例中,因或有事項減少"本年利潤"13萬元,在申報所得稅時應當作納稅調整處理。假設華遠公司當年稅前利潤總額為100萬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應為113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13*33%=37.29(萬元)

  次年:根據法院判決的結果,進行帳務處理,並根據該筆業務實際發生的損失確認稅前扣除金額,進行納稅調整

  假設,經法院判決,華遠公司敗訴,支付訴訟費4萬元,向原告賠償35萬元,並收到第三家公司的補償金額18萬元。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10000

    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330000

    營業外支出--訴訟賠償 50000

   貸:銀行存款 390000

  借:銀行存款 180000

    營業外支出--訴訟賠償 20000

   貸:其他應收款 200000

  該筆業務實際發生的損失:4+35-18=21(萬元),已計入本期損益的金額為:1+5+2=8(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1-8=13(萬元)。假設華遠公司次年稅前利潤總額為120萬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應為107萬元(120-13),應納稅所得額:107*33%= 35.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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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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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0.77.* 在 2008年4月25日 09:11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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