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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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決仲裁是指企業涉及尚未判決的訴訟案件、原告提出有賠償要求的待決事項。這是因為,如果企業勝訴,將不負有任何責任;但若企業敗訴,則負有支付原告提出的賠償要求的責任。即一旦有待決的對方提出的索賠事項時,企業即應視為一項或有負債。
即單位作為原告或者被告,正在進行未作最後判決的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後。法院的最後判決是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在訴訟尚未結束,法院未作最後判決之前,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確定的。
財務會計報告是一個單位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或者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反映該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應當全面、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情況。未決訴訟,使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尚未確定,存在著或有收益或者或有損失,這些都涉及到單位的資產問題。為此,要求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其未決訴訟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以使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充分反映單位真實的財務狀況。至於如何將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未作具體規定,而是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說明,這就要求財政部制定具體的規定。
一般來講,應當說明以下內容:
第一,或有事項的性質;
第二,影響或有事項未來結果的不確定因素;
第三,或有損失和或有收益的金額。如果無法估計或有損失、或有收益的數額,應當說明不能作出估計的原因。
舉例: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的財務會計處理[1]
例:ABC公司1999年10月12日向A銀行借款1000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2000年11月銀行向法院起訴,截止200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A銀行提起的訴訟進行審理。
分析:如無特殊情況,ABC公司要敗訴。因此,除支付本金及利息外,還要支付罰息及訴訟費等費用。假定估計罰息及訴訟費等費用為10—16萬元之間,其中對方的訴訟費2萬元。根據準則規定,ABC公司應在2000年12月31日確認一項負債。金額=(10+16)/2=13(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20000
營業外支出——罰息支出 110000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130000
同時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如下披露:
本公司欠A銀行貸款於2000年12月12日到期,到期本金和利息1100萬元。由於本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故尚未償還上述貸款本金和利息。為此,A銀行起訴本公司,除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外,還要求支付訴訟費及罰息等費用。由於以上情況,本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確認了一項負債13萬元。目前,法院尚未對此案進行審理。
例:1999年11月2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互相擔保協議,而成為相關訴訟的第二被告。截止2000年12月31日,訴訟尚未進行判決。但是,由於B公司經營困難,A公司很可能要承擔還款連帶責任。據統計,A公司承擔還款金額2000萬元責任的可能性為60%,而承擔還款金額1000萬元責任的可能性為40%。另A公司需承擔訴訟費20萬元。
在此例中,A公司因連帶責任而承擔了現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或有事項”的規定,A公司應在2000年12月31日確認一項負債2000萬元(最可能發生金額),併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200000
營業外支出——賠償支出 20000000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20200000
同時,會計報表披露如下:
B公司借款逾期未還被某銀行起訴。由於與B公司簽有互相擔保協議,本公司因此負有連帶責任。2000年12月31日,本公司為此確認了一項負債,金額2020萬元。目前,相關的訴訟正在審理當中。
- ↑ 田逢春.談談或有負債的核算與披露.財稅與會計.2001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