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票據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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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票據貼現(Discounted Notes Receiv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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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票據貼現是指企業以未到期應收票據向銀行融通資金,銀行按票據的應收金額扣除一定期間的貼現利息後,將餘額付給企業的籌資行為。
企業持有的應收票據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類。應收票據貼現是指企業將持有的尚未到期的應收票據質押或出售給銀行,銀行按票據的到期金額扣除票據貼現日至到期日之間的貼現利息後,將剩餘金額付給企業的行為。從理論上來講,無論是商業承兌匯票還是銀行承兌匯票都可以辦理貼現業務,但由於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方為企業,信用等級較差,國有四大銀行一般不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業務。企業將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辦理“貼現”業務,銀行一般按照信用貸款的方式進行處理,因此我國目前所謂的“貼現”主要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
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又可以細分為兩類。一類是附追索權的貼現,即票據到期時,如果承兌方未能按照約定付款,銀行有權利向貼現方追償;另一類是不附追索權的貼現,即票據到期時,如果承兌方未能按照約定付款,銀行不能再向貼現方追償。
我國《票據法》及《銀行支付結算辦法》明確規定,票據到期不獲付款的,貼現、轉貼現、再貼現銀行有權向其前手追索票款,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收取票款。因此從法律層面來講,我國票據貼現業務的會計處理僅限於第一種附追索權的情況。但另一方面,由於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方為銀行,其信用等級極高,如果是合法票據一般也不會發生到期不予付款的現象,因此所附的追索權在多數情況下僅是一種形式。本文以下將對附追索權和不附追索權兩種情況下的企業票據貼現業務會計處理進行分析。
應收票據的貼現一般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帶追索權貼現;
所謂追索權,是指企業在轉讓應收款項的情況下,接受方在應收款項拒付或逾期支付時,嚮應收款項轉讓方索取應收金額的權利。帶追索權貼現時,貼現企業因背書而在法律上負有連帶償債責任,這種責任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全部的。
一種是不帶追索權貼現。
不帶追索權貼現時,票據一經貼現,企業將應收票據上的風險(不可收回賬款的可能性)和未來經濟利益全部轉讓給銀行,企業貼現所得收人與票據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目前我國應收票據的貼現一般都帶有追索權,按照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貼現後直接轉銷“應收票據”科目,不再單獨設置會計科目反映或有負債,而是將這項潛在的債務責任在資產負債表附註中加以說明。
應收票據貼現的計算過程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步驟:
第一步:計算應收票據到期值
第二步:計算貼現利息
其中:貼現日數=票據期限-已持有票據期限
第三步:計算貼現收入
貼現收入=到期值-貼現利息
第四步:編製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貼現收入)
財務費用貼現收入小於票據面值的差額
貸:應收票據(票據面值)
財務費用(貼現收入大於票據面值的差額)
例如:2001年4月30日以4月15日簽發60天到期、票面利率為10%,票據面值為600000元的帶息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貼現率為16%.計算過程如下:
(1)票據到期值=600000+600000×10%÷360×60=610000(元)
(2)計算貼現利息
先計算到期日:4月15日簽發,60天到期,到期日為6月14日。計算過程為:
4月:30-15+1=16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計:60天
再計算貼現天數:從貼現日4月30日至到期日6月14日,共計45天,計算過程如下:
4月:30-30+1=1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計:45天
貼現利息=610000×16%÷360×45=12200(元)
(3)貼現收入=610000-12200=597800(元)
(4)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97800
財務費用 2200
貸:應收票據 600000
應收票據貼現的會計處理:內容不夠全面,文檔里的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