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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規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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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審計規範體系

  審計規範體系是各種有關審計的法律法規、準則及規則的總稱,指由審計法規體系、審計執業規範體系和審計標準體系等相互聯繫而構成的一個有機整體。

審計規範體系的內容[1]

  1.審計法規

  審計法規通常是對審計組織的設置和職權審計範圍、審計行為、審計責任等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審計法規由國家權力機構和行政機構制定。我國審計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審計法實施條例》、《註冊會計師條例》、《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

  2.審計職業道德規範

  審計職業道德規範主要規範審計主體的職業道德行為,為審計人員履行職業責任提供進一步指導。審計職業道德準則通常由審計主管部門或職業團體制定。我國審計職業道德包括:《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指導意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等。

  3.審計準則

  審計準則主要規範審計人員在具體審計工作中應遵守的技術操作規範,為審計人員如何進行審計提供技術指導。審計準則通常也是由審計主管部門或職業團體制定。我國審計準則包括:《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指南》、《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等。

  4.審計質量控制

  審計質量控制主要規範審計組織(審計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行為,為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提供指導性意見並採取相應的具體管理措施。審計質量控制準則通常也是由審計主管部門或職業團體制定。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中國註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業務質量控制》等。

  5.其他審計規範

  其他審計規範是指上述審計規範以外的審計規範。其他審計規範的內容比較多,包括一些“實施辦法”和“暫行規定”,如《註冊會計師註冊審批暫行辦法》、《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檢查辦法》等。

審計規範體系的種類

  審計規範體系可以按照各種不同的標誌來進行劃分。

  (1)審計規範體系按規範實施範圍劃分,可分為國際審計規範、中國審計規範、主要發達國家審計規範和其他主要國家審計規範。

  (2)中國審計規範按規範實施主體劃分,可分為國家審計規範、註冊會計師審計規範和內部審計規範

  (3)中國審計規範按規範內容性質劃分,可分為審計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審計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其中審計法律規範又可進一步細分為國家憲法、審計法律、審計行政法規、審計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審計規章等要素。在審計法規體系中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審計的法規。

  對審計規範體系種類的研究,有利於探析國際大環境和中國實際國情背景下,如何建立起中國的審計規範體系,特別是建立一整套與國際協調和趨同的中國審計規範體系。

構建審計規範體系應考慮的因素[2]

  構建審計規範體系至少應考慮審計規範的權威性、審計規範適用的主體、審計規範應用的對象、審計規範實施的內容等因素。

  1.審計規範的權威性

  審計規範由不同的機構或部門制定,其權威性也不同;審計規範的權威性不同,其執行的強制性也不同。

  由立法機構制定的審計規範,其權威性最強。一般來說,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對審計工作比較重視,立法機構通常制定權威性很強的審計規範,例如,英國議會1983年制定的《國家審計法案》,加拿大議會制定的新的《審計法》,日本國會制定的《會計檢查院法》和1984年制定的《公認會計士法》,以色列議會1988年制定的《國家審計法》等等。我國的立法機構也制定有審計規範,即1993年全國八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和1994年全國八屆人大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審計法》。這些權威性審計規範對審計機構的設置、許可權、審計對象、審計範圍等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審計機構及其人員履行其職責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和保障。

  由部門制定的審計規範其權威性相對說要差一些。制定這一層次審計規範的部門通常是審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如國家審計的審計署或審計院,民間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協會,內部審計師協會等。這一層次審計規範的內容通常根據具體需要規範的內容來確定,最常見的有審計準則、審計職業道德、審計質量控制等。由於內容各異,要求也不盡相同,因此,這一層次審計規範本身權威性也有差異,如有的要求強制執行,而有的則可以參照執行。

  2.審計規範適用的主體

  不同的審計主體,適用的審計規範也不同。這是因為不同的審計主體,其法律地位、職責許可權、側重履行的審計職能和審計內容,以及獨立性等均存在較大的差異,要使不同的審計主體更好地履行其職責、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就應該用不同的審計規範來約束。

  對於民間審計來說,審計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由於民間審計地位超脫,履行經濟鑒證職能最能體現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因此民間審計從事會計報表審計在證明會計報表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方面發揮的作用也最大。為了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行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必須制定相關的職業規範。這些規範可以由國家權力機構制定,如我國的《註冊會計師法》,日本的《公認會計士法》等,也可以由職業團體制定,最常見的有審計準則、審計職業道德、審計質量控制等。在我國,針對註冊會計師行業制定的《違反註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註冊會計師行業業務監管制度》、《事務所質量檢查工作規範》等也屬於民間審計的審計規範。

  對於國家審計來說,審計主體是審計署(局)和審計師。由於國家審計具有憲法賦予的權力,具有極高的威望,履行經濟監督職能最能體現其強制性、權威性的特點,因此國家審計從事財經法紀審計,在查錯防弊、打擊經濟犯罪方面發揮的作用最大。為了規範國家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行為,更好地維護國家的利益,也有必要制定有關國家審計的法規。國家審計法規可以由國家權力機構制定,如我國的《審計法》、英國的《國家審計法案》、日奉的《會計檢查院法》等,也可以由國家審計機構自行制定,如美國審計總署1972年制定的《政府組織、項目、活動和職責的審計準則》,我國審計署1996年制定的包括國家審計準則在內的38項審計規範等。

  對於內部審計來說,審計主體是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師。由於內部審計充分瞭解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善於發現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改進建議往往比較切合實際,履行經濟評價職能最能發揮其長處,儘可能地為管理當局出謀劃策,因此內部審計從事經濟效益審計,在避免損失浪費、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方面發揮的作用也最大。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行為,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提高內部審計的地位,也有必要制定有關內部審計的規範。內部審計規範一般由內部審計職業界制定,如內部審計師協會(11A)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公告》。有的國家政府機構也制定內部審計規範,如前蘇聯部長會議1981年通過的《關於改進各部、各主管部門和其他管理機關審計監察工作的措施的決議》。以色列議會1992年通過的《內部審計法》,我國國務院1985年制定的《內部審計暫行辦法》、審計署制定的《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幹規定》等。

  3.審計規範應用的對象

  從被審計單位的角度看,審計的對象各種各樣、千差萬別,因此適用的審計規範也不盡相同,各有側重,有的甚至有專門的審計規範。

  從被審計單位的所有制形式看,有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集體企業等,它們所遵循的法律、法規、會計制度不同,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對信息的需要也存在差異,因此對它們的審計要求不同,所適用的審計規範也可能不一樣。例如,對國有企業,財政部頒發了《國有企業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等。對這類企業的審計工作作了專門的規定;對上市公司,則各種專門的審計規範更多。

  從被審計單位所在的行業看,有工業農業商業金融業、行政事業單位等,它們所從事業務的性質不同,因此審計的要求也有所不同,適用的審計規範也會不同。例如,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專門制定了《商業銀行審計指南》,國際會計師協會制定了《國際商業銀行審計》的實務公告,用以指導對商業銀行的審計。我國審計署則專門制定了《關於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國有商業流通行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等行業審計規範,對各行業的財務審計進行了規範。從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來看,有的企業規模很大,甚至是集團公司,而有的企業規模很小,業務簡單或人員很少。企業的規模不同,審計的要求也不同,適用的審計規範也有差異。例如,對於下屬有許多子公司的集團公司,我國專門制定了《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合併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用以規範對集團公司合併報表的審計。對於小規模企業,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及我國均制定了《小規模企業審計的特殊考慮》實務公告,澳大利亞則制定了更為詳盡的糾、規模企業審計指南》,用以指導對小規模企業的審計。

  4.審計規範實施的內容

  在審計工作中,需要規範的內容很多。從審計人員的職業行為上來說,應制定職業道德準則來明確審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對社會、對同行等的責任;從審計人員的職業技術上來說,應制定審計準則來指導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如何編製審計計劃,如何運用各種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如何編製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從審計機構內部管理上來說,應制定質量控制準則來規範審計機構,如何提高審汁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素質,如何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從審計的內容上來說,應制定各種具體的審計準則、實施公告、規範指南、規定辦法等,要求審計人員遵照執行,以合理保證被審計後的事項不存在重大的錯誤和舞弊,等等。

建立審計規範體系的意義[3]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堅持走依法治國之路,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方向。審計監督制度作為我國在財政經濟領域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手段,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審計領域建立健全審計規範體系,對於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建立健全審計規範體系有利於完善財政經濟領域的民主監督制度。

  財政預算執行的管理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審計機關對財政預算執行依法進行的審計監督權力,也是人民以法律形式賦予審計機關的權力。財政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人民的公僕,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人民的監督。要深化財政經濟領域的改革,完善對預算執行的管理者和專門監督者的監督法制,就必須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使財政經濟領域的預算管理者和審計監督者都能做到依法行政,切實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公開管理和監督的辦事制度。要在財政經濟領域實現這一管理和監督目標,首要的問題就是建立健全預算管理規範和審計監督規範,使預算管理者和審計監督者都能剋服主觀隨意性,具備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前提條件。同時人民對預算管理者和審計監督者的具體行政行為規範與否,才能有一套明確的評價標準,只有這樣,對財政經濟管理者和審計監督者實行的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才有可能有效地結合起來,真正發揮作用。財政經濟問題,事關國計民生,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所以人民對審計機關的財政監督工作是否規範有效十分關註。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切工作都是在代表國家和人民對財政經濟管理者依法實施審計監督,其審計監督行為理應對法律負責,對納稅人負責,在人民的監督之下,切實起到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維護財政經濟秩序的作用。因此,更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審計規範體系,使審計人員的具體審計行為能夠做到有所遵循,使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以及對審計工作的輿論監督具有一套明確的衡量標準。

  2.建立審計規範體系有利於促進審計工作為實現依法治國目標服務。

  審計機關通過對國家財政收支和與國有資產有關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可以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服務。因此,審計監督是國家監督的重要形式,是國家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審計規範體系,通過審計規範規定審計監督制度,明確審計監督與其他方面的關係,有利於健全整個國家監督體系。同時,通過執行審計規範,不僅能夠約束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自身的行為,保障依法審計;也能通過審計工作!促進被審計單位遵守法律,提高法律意識,改善法制環境,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實現依法治國目標服務。

  3.建立審計規範體系有利於全面貫徹落實審計法,促進審計立法工作的發展和審計監督制度的完善。

  建立審計規範體系應當以憲法為基礎,以審計法為核心,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保持有機聯繫。在審計法未出台之前,草擬、制定審計法,確立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明確審汁機關的職責、許可權和審計程式,規定被審計單位妨礙審計工作和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應承擔的責任等審計工作基本制度是整個審計立法工作的重點。審計法出台之後,草擬、制定審計法實施條例,將審計法規定的原則加以具體化,並提出貫徹實施的意見,確保審計法的全面貫徹落實是建立審計法規規範體系的主要任務?這些工作完成後,制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準則等,進一步把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落實到各項審計工作中去。這樣,既能全面貫徹落實審計法,又能有力地推動審計立法工作向規範具體審汁行為的深層次發展。可以預見,隨著審計規範體系的逐步建立,整個審計監督制度也將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

  4.建立審計規範體系有利於加強審計法制建設,推動審計工作逐步實現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

  審計法制建設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組成部分,要認真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是審計法制建設的具體要求和工作目標。所謂法制化,主要是指健全審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審計,依法查處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所謂制度化,主要是指把對國家財政收支和與國有資產有關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形成一項正常制度,無論是對有問題的單位,還是對沒有問題的單位都要進行審計監督;同時,各項審計工作也都要建立起一套比較完整、科學的規章制度,使審計工作有章可循,形成制度、所謂規範化,主要是指審計工作的內部程式、質量標準、技術方法、工作管理等方面都要制定統一的可操作的規範要求,剋服主觀隨意性,嚴格按照既定的規則開展審計,使整個審計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建立審計規範體系,完善審計監督制度,能夠解決審計工作中的法律依據問題,做到有法可依。同時,審計法律、法規還要得到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這就需要不斷規範各項審計業務和管理工作,加強審計執法和審計質量監督檢查,認真解決審計爭議,開展審計法制宣傳教育等各項法制工作。這些都有利於加強整個審計法制建設,促進審計工作實現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5.建立審計規範體系能夠全面具體地規範各項審計行為,促進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執法水平的提高。

  建立健全審計規範體系的中心目標就是為了提高審計人員執法水乎,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審計規範體系既包括審計法律法規體系,也包括審計規章和審計準則體系,還包括審計職業道德規範等。在總結我國多年來審計工作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建立起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國家審計規範體系,能夠反映我國審計工作的內在規律,對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制度和審計工作中的具體操作提出具體、明確要求。審計人員按照審計規範開展工作,就能夠使審計工作質量得到基本保證。同時,建立審計規範體系,嚴格按規範要求實施審計,有利於增強審計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不斷提高依法審計的能力,通過對各項規範的遵守,保證審計法律法規的全面正確貫徹執行,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參考文獻

  1. 陳力生.審計學[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8.9
  2. 尤家榮.審計規範論[M].上海三聯書店,2002年06月第1版
  3. 《中國審計體系研究》課題組.中國審計體系研究[M].中國審計出版社,1999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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