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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規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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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國家審計規範體系[1]

  國家審計規範體系是指由各種國家審計規範相互聯繫而構成的有機整體。對我國而言,是指我國審計署為全面貫徹執行《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應遵循的準則、規定和辦法等規範的總稱。

國家審計規範體系的內容[2]

  我國國家審計的規範有其自身的特點,既包括《審計法》的規定,又包括國家審計署制定的對各級國家審計機構、被審計單位有約束力的法規。按前面所述有關審計規範的概念,我國國家審計規範體系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構成。

  一、《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2006年2月28日修正的《審計法》是專門規定國家審計制度的法律,是我國國家審計的基本法律。《審計法》對我國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職責、審計機關許可權、審計程式法律責任等國家審計的基本制度作了全面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二、國家審計準則

  到目前為止,國家審計署已制定並修訂了17個國家審計準則,分別為一個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原則》;16個行為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方案准則》、《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審計機關審計覆核準則》、《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審計機關公佈審計結果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准則》、《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抽樣準則》、《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准則》、《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準則》、《審計機關分析程式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等。

  (一)國家審計基本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是實施審計、反映審計結果、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做出審計決定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從具體內容上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由一般準則、作業準則、報告準則和處理、處罰準則構成。

  1.一般準則

  (1)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和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務應具備的條件。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的條件為:要有獨立的審計組織和合格的審計人員,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必需的經費保證;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的條件為:要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會計、審計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會計、審計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並保持嚴謹、穩健、負責的職業態度

  (2)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獨立性的要求。即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經營管理活動,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對審計人員保守秘密的要求。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其在執行公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在執行公務中取得的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或者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4)一般準則還對審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資格等進行了規範。

  2.作業準則

  按國家審計作業準則的要求,國家審計的工作過程應為下述幾個步驟:

  (1)根據法律、法規和政府工作的要求,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製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事項,並按審計組組長負責制的要求委派審計人員。

  (2)編製具體審計事項的審計方案,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審計方案經批准後,應提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3)審計組實施審計應對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會計資料進行控制測試實質性程式,確定證明材料,並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製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組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覆核。

  (4)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委派或聘請專門機構及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審計機關應對審計組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等。

  3.報告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對審計報告的要求為以下幾點:

  (1)審計組完成審計工作後,應按時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在提交審計報告之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

  (2)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內容、範圍、方式、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

  (3)審計機關要建立對審計報告的覆核制度,審計報告經覆核後,送交審計機關審定。

  4.處理、處罰準則審計機關

  審定審計報告後,應根據不同情況出具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對被審計單位做出審計處理或處罰。

  審計意見書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內容、範圍、方式和時間,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改進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內容、範圍、方式和時間,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依法申請覆議的期限和覆議機關。

  審計處理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依法採取其他處理措施。

  審計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採取其他處罰措施。

  除上述內容外,審計機關還應每年向政府提出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及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與巨集觀經濟管理有關重要問題的專題報告。

  (二)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主要內容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2)努力學習,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進取,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審計;

  (4)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5)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6)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7)遵守廉政勤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艱苦奮鬥,努力奉獻;

  (8)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國家審計規範體系的設計原則[3]

  國家審計規範屬於國家審計目標實現機制框架的核心內容。為了確保國家審計規範的功效發揮,在設計國家審計規範時,應該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層次性

  層次性是指國家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應該主次分明、相互銜接。國家審計規範體系的層次包括:①國家審計法;②國家審計準則;③國家審計職業道德。其中國家審計法屬於國家法律,它在整個國家審計規範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是制定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的基礎;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是國家審計法得以遵循的途徑與保障。國家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相互聯繫、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一個有機整體。按照層次性標準,我們在制定國家審計規範時,應該註意國家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的相互銜接問題。

  (二)實踐性

  實踐性是指國家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的頒佈與施行,應該堅持一切從實踐中來,一切到實踐中去的指導思想。國家審計目標及業務類型不同,國家審計規範的標準也應存在差異。按照實踐性標準,在頒佈或施行國家審計規範時,其思路是:①在修訂《國家審計法》時,應該對不同目標、不同類型的國家審計進行明文規定。②在構建國家審計準則框架時,既要考慮通用性,又要體現不同業務的特色。就國家審計準則來說,其內容應包括財務審計準則、績效審計準則和經濟責任審計準則等。③在制定國家審計職業道德規範時,也應體現不同類型審計業務的具體要求。

  (三)靈活性

  靈活性是指在制定與施行國家審計規範時,可以適當參考其他專業標準。例如,美國一般公認政府審計準則(GAGAS,2004)①規定,對於財務審計業務來說,其參照標準有:①AICPA的現場工作准則和報告準則,QGAGAS的補充標準,③單項審計法案(SAA,2003)的特殊要求。同樣道理,在設計我國國家審計準則框架時,我們也可以適當參考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成功經驗,以提高準則制定的經濟性與效率性。

  (四)前瞻性

  前瞻性是指在頒佈與施行國家審計規範時應該既要立足現實,又要展望未來。我國目前國家審計的常規業務包括以合規性鑒證為目標的財務合規性審計,以經濟性、效率性鑒證為目標的績效審計(或經濟性審計、效率性審計),以及經濟責任審計,暫時還無法全面開展以真實性鑒證為目標的財務與真實性審計和以效果性鑒證為目標的績效審計(或效果性審計)。但是,從長遠來看,國家審計業務向財務與真實性審計和效果性審計的轉變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因此,我們在制定國家審計規範時不僅需要考慮財務與合規性審計、經濟性審計和效率性審計的規範問題,而且可以先行研究符合中國特色的財務與真實性審計和效果性審計的規範,以利於更好地指導國家審計的實踐行為。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郭立田 王硯書主編.審計學.中國商務出版社,2009.02.
  2. 王愛華 李永峰主編.審計學.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2008.2.
  3. 宋夏雲著.國家審計目標及實現機制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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