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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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考慮組織的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及相關規定,並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執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並積極瞭解、參與組織的內部控制建設。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並不斷通過後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範,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能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問題。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基礎上,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並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應深入調查、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採用抽樣審計等方法,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覆核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電腦進行輔助審計。在電腦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的目標和範圍。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後,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編製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範圍,提出結論和建議;並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審計報告的分級覆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覆核的要求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後續審計,促進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合理、有效的糾正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編製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