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5號-經濟性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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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與評價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經濟性是指組織經營活動過程中獲得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產品和服務及其他成果時所耗費的資源最少。經濟性主要關註的是資源投入和使用過程中成本節約的水平和程度及資源使用的合理性。
本準則所稱經濟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進行審查與評價的活動。經濟性審計是管理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經濟性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查與評價組織經營活動中資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是否節約及合理,協助管理層改善管理,節約資源,增加組織價值。
第五條 經濟性審計既可以針對整個組織的經營活動,也可以針對特定項目、特定業務。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組織經營活動過程中投入的人力、財力、物力、信息、技術及時間等資源,掌握經營活動經濟性的評價標準,運用恰當的審計方法以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可以根據需要,適當利用外部專家服務,並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的職業謹慎性,以識別在資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舞弊行為。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性審計時應當避免影響客觀性的利益衝突。
第十條 經濟性與效果性、效率性有密切關係,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同時對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進行審查評價,並出具管理審計報告;也可以只對經濟性進行審查評價。如果只進行經濟性審計,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關註與其它兩種審計之間的聯繫,以提高內部審計的有效性,並出具專項經濟性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經濟性審計審查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金的取得和使用是否節約;
(二)人力資源的取得及配置是否恰當;
(三)物資財產的取得及消耗是否節約;
(四)資源取得和配置在時間消耗上的適當性;
(五)資源取得的機會成本;
(六)資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是否合理,是否遵循有關法律、法規;
(七)組織是否建立了健全的管理控制系統,以評價、報告和監督特定業務或項目的經濟性;
(八)管理層提供的有關經濟性方面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選擇經濟性審計方法時應當與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及經濟性審計評價標準相適應。除了運用常規的審計方法以外,還可以運用數量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標桿法等。
(一)數量分析法。數量分析法是對經營活動相關數據進行計算分析,並運用抽樣技術,對抽樣結果進行評價以獲得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的方法。數量分析法包括線性規劃法、網路分析法、回歸分析法、經濟批量分析法等。
(二)比較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是通過分析、比較數據間的關係、趨勢或比率來取得審計證據、完成審計目標的方法。
(三)標桿法。標桿法是內部審計人員對經營活動狀況進行實際觀察和檢查,通過與組織內外部相同或相似經營活動的最佳實務進行比較而取得審計證據的方法。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關註資源投入和使用過程,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後審計,及時將組織經營活動過程中資源的損失、浪費等情況報告適當管理層,以便其採取糾正措施。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選擇適當的經濟性審計評價標準。
(一)內部審計人員首先應確定組織管理層已建立標準的適當性。如果此標準是適當的,內部審計人員在經營活動的經濟性評價中就應使用這些標準。如果標準不適當,應該向適當管理層報告;
(二)如果管理層沒有制定標準,內部審計人員應會同管理層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及目標,選擇定性或定量的經濟性評價標準,或將二者適當結合。
(一)定量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計劃、預算、定額、目標值、評價標準值等。
(二)定性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的規章制度;職業組織推薦的最佳實務等。
第十六條 經濟性審計評價標準應具備適當性、先進性和動態性。評價標準可以是組織內部的,也可以是組織外部的;可以是本年度的,也可以是以前年度的。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經濟性審計結束後,應當及時形成恰當的審計結論和建議,並出具審計報告。
(一)對組織特定業務或項目進行專門的經濟性審計,應當出具專項經濟性審計報告;
(二)對組織特定業務或項目同時進行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審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兩項或三項審計內容相結合出具管理審計報告;
(三)對組織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進行審計時涉及經濟性審查和評價,可以一併納入常規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要求出具經濟性審計報告。經濟性審計報告的正文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 開展經濟性審計的立項依據;
(三)開展經濟性審計的目的;
(四) 經營活動經濟性的評價標準及評價意見或結論;
(五)經濟性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包括在資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中的損失、浪費等事實,導致上述結果的原因及產生的影響;
(六)對進一步優化組織資源管理、節約資源使用所提出的建議。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將經濟性審計報告提交給組織適當管理層,併在必要時實施後續審計,持續追蹤問題是否得到解決,以促進組織經營活動投入資源的節約。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