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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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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
首次生效時間 2003年6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3年4月12日
修訂歷史
  • 2003年4月12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
同時廢止
本法規於2014年1月1日廢止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是指內部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應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以實現以下目的:

  (一) 確保充分的審計範圍

  (二) 減少重覆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三) 共用審計成果,降低審計成本

  (四)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工作;

  (五) 維護組織利益。

  第五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對內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調工作。

第三章 協調的方法及內容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外部審計為本組織提供審計服務時做好協調工作。

  第八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

  第九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與外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溝通;

  (二) 配合外部審計工作;

  (三) 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四) 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

  第十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審計範圍上進行協調。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以確保充分的審計範圍,最大限度減少重覆性工作。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必要的範圍內互相交流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在審閱後相互評價工作質量,利用對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相互交流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具體審計程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達成共識,以促進雙方的合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準則目錄(2003年修訂)[編輯]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
第2號-審計通知書第3號-審計證據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第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7號-審計報告第8號-後續審計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11號-結果溝通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第15號-分析性覆核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18號-審計抽樣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第20號-人際關係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第23號-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係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26號-效果性審計第27號-效率性審計第28號—信息系統審計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號-物資採購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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