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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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應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以實現以下目的:
(一) 確保充分的審計範圍;
(二) 減少重覆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四)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工作;
(五) 維護組織利益。
第五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對內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調工作。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外部審計為本組織提供審計服務時做好協調工作。
第八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
第九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與外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溝通;
(二) 配合外部審計工作;
(三) 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四) 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
第十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審計範圍上進行協調。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以確保充分的審計範圍,最大限度減少重覆性工作。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必要的範圍內互相交流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在審閱後相互評價工作質量,利用對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相互交流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具體審計程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達成共識,以促進雙方的合作。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