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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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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首次生效時間 2003年6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3年4月12日
修訂歷史
  • 2003年4月12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
同時廢止
本法規於2014年1月1日廢止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的督導工作,保證內部審計的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督導,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實施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所進行的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內部審計督導制度,明確督導的目的、範圍及各級督導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督導工作負主要責任。審計項目負責人負責審計現場的督導工作。

  第六條 對於重大或敏感的審計問題,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直接進行督導。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採取適當的措施,儘可能減少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風險。

  第七條 在督導工作中,應遵循重要性、謹慎性和客觀性原則

  (一)督導人員應根據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與技能,以及審計項目的複雜性,有重點地進行督導工作;

  (二)實施督導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進行合理的專業判斷,減少審計風險

  (三)實施督導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客觀公正。

  第八條 督導應當貫穿於審計項目的全過程,包括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三個階段。

第三章 審計督導的內容與方法

  第九條 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明確審計目標審計責任,並具有完成審計項目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條 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和需要特別關註的重大經營問題,制定可行的審計方案

  第十一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員按批准後的審計方案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並針對新發現的重要問題修訂審計方案。

  第十二條 督導人員應覆核審計人員所編工作底稿的質量。

  第十三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及可靠性。

  第十四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報告的可靠性,審計建議的可行性。

  第十五條 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異議,督導人員應進行核實、複查,並及時給予答覆。

  第十六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目標實現的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十七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員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準則目錄(2003年修訂)[編輯]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
第2號-審計通知書第3號-審計證據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第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7號-審計報告第8號-後續審計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11號-結果溝通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第15號-分析性覆核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18號-審計抽樣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第20號-人際關係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第23號-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係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26號-效果性審計第27號-效率性審計第28號—信息系統審計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號-物資採購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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