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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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的督導工作,保證內部審計的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督導,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實施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所進行的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內部審計督導制度,明確督導的目的、範圍及各級督導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督導工作負主要責任。審計項目負責人負責審計現場的督導工作。
第六條 對於重大或敏感的審計問題,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直接進行督導。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採取適當的措施,儘可能減少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風險。
第七條 在督導工作中,應遵循重要性、謹慎性和客觀性原則。
(一)督導人員應根據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與技能,以及審計項目的複雜性,有重點地進行督導工作;
(二)實施督導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進行合理的專業判斷,減少審計風險;
(三)實施督導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客觀公正。
第八條 督導應當貫穿於審計項目的全過程,包括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三個階段。
第九條 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明確審計目標和審計責任,並具有完成審計項目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條 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和需要特別關註的重大經營問題,制定可行的審計方案。
第十一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員按批准後的審計方案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並針對新發現的重要問題修訂審計方案。
第十二條 督導人員應覆核審計人員所編工作底稿的質量。
第十三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及可靠性。
第十四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報告的可靠性,審計建議的可行性。
第十五條 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異議,督導人員應進行核實、複查,並及時給予答覆。
第十六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目標實現的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十七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員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況。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