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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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工作底稿的編製和使用,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是聯繫審計證據和審計結論的橋梁。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編製審計工作底稿,以達到以下目的:
(一) 為形成審計報告提供依據;
(二) 說明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
(四) 證實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
(五) 為以後的審計工作提供參考;
(六)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反映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的制定及實施情況,並包括與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
第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紙質、磁帶、磁碟、膠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載體。無紙化的工作底稿應製作備份。
第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記錄:
(一) 內部審計通知書、項目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及其調整的記錄;
(二) 審計程式執行過程和結果的記錄;
(三) 獲取的各種類型審計證據的記錄;
(四) 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覆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覆核的要求和責任。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覆核負完全責任。
第九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 審計事項及其期間或截止日期;
(三) 審計程式的執行過程和執行結果記錄;
(四) 審計結論;
(五) 執行人員姓名和執行日期;
(六) 覆核人員姓名、覆核日期和覆核意見;
(七) 索引號及頁次;
(八) 審計標識與其他符號及其說明等。
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註明含義並保持前後一致。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註明索引編號和順序編號。相關工作底稿之間如存在勾稽關係應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時應交叉註明索引編號。
第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覆核應由內部審計機構中比工作底稿編製人員職位更高或具有豐富經驗的人擔任。
第十三條 在審計作業中,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工作底稿的現場覆核。
第十四條 如果發現審計工作底稿存在問題,覆核人員應在覆核意見中加以說明,並要求相關人員補充或重編工作底稿。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完成後,應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歸組織所有,由內部審計機構或組織內部有關部門保管。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內部審計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要求查閱工作底稿,必須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其主管領導批准。但法院、檢察院和其他有權部門依法進行查閱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