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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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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
首次生效時間 2003年6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3年4月12日
修訂歷史
  • 2003年4月12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
同時廢止
本法規於2014年1月1日廢止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工作底稿的編製和使用,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是聯繫審計證據審計結論的橋梁。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編製審計工作底稿,以達到以下目的:

  (一) 為形成審計報告提供依據;

  (二) 說明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

  (三) 為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依據;

  (四) 證實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

  (五) 為以後的審計工作提供參考;

  (六)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反映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的制定及實施情況,並包括與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

  第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紙質、磁帶、磁碟、膠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載體。無紙化的工作底稿應製作備份。

  第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記錄:

  (一) 內部審計通知書、項目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及其調整的記錄;

  (二) 審計程式執行過程和結果的記錄;

  (三) 獲取的各種類型審計證據的記錄;

  (四) 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覆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覆核的要求和責任。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覆核負完全責任。

第三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編製與覆核

  第九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 審計事項及其期間或截止日期;

  (三) 審計程式的執行過程和執行結果記錄;

  (四) 審計結論;

  (五) 執行人員姓名和執行日期;

  (六) 覆核人員姓名、覆核日期和覆核意見;

  (七) 索引號及頁次;

  (八) 審計標識與其他符號及其說明等。

  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註明含義並保持前後一致。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註明索引編號和順序編號。相關工作底稿之間如存在勾稽關係應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時應交叉註明索引編號。

  第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覆核應由內部審計機構中比工作底稿編製人員職位更高或具有豐富經驗的人擔任。

  第十三條 在審計作業中,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工作底稿的現場覆核。

  第十四條 如果發現審計工作底稿存在問題,覆核人員應在覆核意見中加以說明,並要求相關人員補充或重編工作底稿。

第四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整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完成後,應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歸組織所有,由內部審計機構或組織內部有關部門保管。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內部審計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要求查閱工作底稿,必須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其主管領導批准。但法院、檢察院和其他有權部門依法進行查閱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準則目錄(2003年修訂)[編輯]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
第2號-審計通知書第3號-審計證據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第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7號-審計報告第8號-後續審計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11號-結果溝通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第15號-分析性覆核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18號-審計抽樣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第20號-人際關係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第23號-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係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26號-效果性審計第27號-效率性審計第28號—信息系統審計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號-物資採購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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