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0號-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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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良好人際關係的建立,保證內部審計工作順利、有效地進行,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人際關係是指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的相互交往與聯繫。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活動中的人際關係主要包括內部審計人員與下列機構和人員之間的相互交往與聯繫:
(一)組織適當管理層和相關人員;
(二)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
(三)組織內部各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
(四) 組織外部的相關機構和人員;
(五)內部審計機構中的其他成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必要溝通,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以實現以下目的:
(一)在內部審計工作中與相關機構和人員建立相互信任的關係,促進彼此的交流與溝通;
(二)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儘量取得相關機構和人員的理解和配合,及時獲得相關、可靠的信息,提高內部審計效率;
(三)確保內部審計意見得到有效貫徹,實現內部審計目標。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靈活、妥善地處理人際關係。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人際關係的處理中應註意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的意識和能力。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的人際關係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採取措施改進人際關係。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處理人際關係時,應主動、及時、有效地進行溝通,以保證信息的快捷傳遞和充分交流。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係時採用的主要溝通類型包括以下兩種:
(一)人員溝通。內部審計人員與相關人員之間的溝通形式包括:①傾聽,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利用聆聽行為接收口頭信息,理解其含義並對此作出反應的過程;②語言溝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利用語言行為發送和接收信息而進行信息交流的過程;③非語言溝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利用形體、表情或其他非語言信號進行信息交流的過程。
(二)組織溝通。內部審計人員在特定組織環境下的溝通形式包括:①縱向溝通,是指與上下級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②橫向溝通,是指與組織內各平行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③斜向溝通,是指信息在非平行、非隸屬部門之間的交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係時採用的主要溝通方式包括以下兩種:
(一)口頭溝通。內部審計人員利用口頭語言進行信息交流的方式,包括詢問、會談、調查、討論、會議、征求意見等;
(二)書面溝通。內部審計人員利用書面語言進行信息交流的方式,包括審計通知書、問卷調查、內外部審計協調的書面報告、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等。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工作中時常會遇到人際關係的衝突,其主要原因在於:
(一) 缺乏必要、及時的信息溝通;
(二)對同一事物的認識存在分歧,導致不同的評價;
(三)各自的價值觀、利益觀不相一致;
(四)職業道德信念的差異。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妥善地化解人際衝突,可以採取的化解方法有:
(一)暫時迴避,尋找適當的時機再進行協調;
(二) 說服、勸導;
(三) 適當的妥協;
(四)互相協作;
(五)向適當管理層報告,尋求協調;
(六)其他。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積極、主動地與對內部審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組織適當管理層進行溝通,可以採取的溝通途徑包括:
(一)積極、主動地與組織適當管理層相聯繫;
(二) 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計劃進行溝通,以達成共識;
(三)咨詢組織適當管理層,瞭解內部控制環境;
(四)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結論,及時向組織適當管理層提出各種審計建議;
(五)發出書面審計報告之前,要利用各種溝通方式征求組織適當管理層對審計結論、決定和建議的意見。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建立並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採取下列溝通途徑獲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一)在瞭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時,應當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和協調;
(二)在實施審計前,利用審計通知書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書面溝通,審計通知書內容的表述應清晰、簡潔,並具備可行性;
(三)通過詢問、會談、會議、問卷調查等溝通方式,瞭解內部控制的情況;
(四)通過口頭方式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與被審計單位交流審計發現;
(五)在審計報告提交之前,以書面方式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正式結果溝通。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其他職能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確保在以下方面得到支持與配合:
(一) 瞭解組織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情況;
(二) 尋求審計中發現問題的解決方法;
(三) 落實審計決定;
(四) 有效利用審計成果;
(五) 其他。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外部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建立並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以獲得更多的認同、支持及協助。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重視內部審計機構成員間的人際關係,相互協作,相互包容。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