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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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協助組織預防、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明確相關責任,降低組織風險,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採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同時可能為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組織管理層應對舞弊行為的發生承擔責任。建立、健全並有效實施內部控制,預防、發現及糾正舞弊行為是組織管理層的主要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關註組織內部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以協助組織管理層預防、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一) 具有預防、識別、檢查舞弊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在執行審計項目時警惕相關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風險;
(二) 根據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複雜性以及審計的成本效益性,合理關註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三) 運用適當的審計職業判斷,確定審計範圍和審計程式,以發現、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
(四) 發現舞弊跡象時,應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提出進一步檢查的建議。
第七條 內部審計並非專為檢查舞弊而進行。即使審計人員以應有的職業謹慎執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式,也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舞弊行為。
第八條 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為謀取自身利益,採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使組織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不正當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此類舞弊行為:
(一) 收受賄賂或回扣;
(二) 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組織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
(三) 貪污、挪用、盜竊組織資財;
(四) 使組織為虛假的交易事項支付款項;
(五) 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
(六) 泄露組織的商業秘密;
(七) 其他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
第九條 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是指組織內部人員為使本組織獲得不當經濟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獲得相關利益,採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國家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利益的不正當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此類舞弊:
(一) 支付賄賂或回扣;
(二) 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實的資產;
(三) 故意錯報交易事項、記錄虛假的交易事項,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誤解而作出不適當的投融資決策;
(四) 隱瞞或刪除應對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 從事違法違規的經營活動;
(六) 偷逃稅款;
(七) 其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
第十條 組織應作好舞弊檢查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舞弊的預防是指採取適當行動防止舞弊的發生,或在舞弊行為發生時將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內。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組織的內部控制並使之得以有效實施是預防舞弊的主要途徑。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應當關註以下主要內容以協助組織預防舞弊:
(一) 組織目標的可行性;
(二) 控制意識和態度的科學性;
(三) 員工行為規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 經營活動授權制度的適當性;
(五) 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
(六) 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第十四條 除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還應考慮可能會導致舞弊發生的下列情況:
(一) 管理人員品質不佳;
(二) 管理人員遭受異常壓力;
(三) 經營活動中存在異常交易事項;
(四) 組織內部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存在較大衝突;
(五)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中難以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證據。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發現的舞弊跡象或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考慮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的性質,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同時就需要實施的舞弊檢查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舞弊的檢查是指實施必要的檢查程式,以確定舞弊跡象所顯示的舞弊行為是否已經發生。
第十七條 舞弊的檢查通常由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的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實施。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舞弊檢查:
(一) 評估舞弊涉及的範圍及複雜程度,避免對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員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誤導;
(二) 對參與舞弊檢查人員的資格、技能和獨立性進行評估;
(三) 設計適當的舞弊檢查程式,以確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四) 在舞弊檢查過程中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專業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保持必要的溝通;
(五) 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以避免損害相關組織或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在舞弊檢查工作結束後,內部審計人員應評價查明的事實,以滿足下列要求:
(一) 確定強化內部控制的措施;
(二) 設計適當程式,對組織未來檢查類似舞弊行為提供指導;
(三) 使內部審計人員瞭解、熟悉相關的舞弊跡象特征。
第二十條 舞弊的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適當管理層報告舞弊預防、檢查的情況及結果。
第二十一條 在舞弊檢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
(一) 可以合理確信舞弊已經發生,並需深入調查;
(二) 舞弊行為已導致對外披露的財務報表嚴重失實;
(三) 發現犯罪線索,並獲得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證據。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完成必要的舞弊檢查程式後,應從舞弊行為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考慮其嚴重程度,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一) 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舞弊行為的性質、涉及人員、舞弊手段及原因、檢查結論、處理意見、提出的建議及糾正措施;
(二) 若發現的舞弊行為性質較輕且金額較小時,可一併納入常規審計報告;
(三) 若發現的舞弊行為性質嚴重或金額較大,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對公眾有重大影響的問題,應征求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