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後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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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審計工作,保證審計的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後續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實施的審計。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是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採取糾正措施。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採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或與被審計單位約定的期限內執行後續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適時安排後續審計工作,並把它作為年度審計計劃的一部分。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如果初步認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已採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後續審計可以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條 當被審計單位基於成本或其他考慮,決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採取糾正措施,並做出書面承諾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確定後續審計時間和人員安排,編製審計方案。
第十條 編製後續審計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基本因素:
(一) 審計決定和建議的重要性;
(二) 糾正措施的複雜性;
(三) 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 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 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安排和時間要求。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確定後續審計範圍時,應分析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或其他因素髮生變化,使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不再適用時,應對其進行必要的修訂。
第十二條 對於已採取糾正措施的事項,內部審計人員應判斷是否需要深入檢查,必要時可提出應在下次審計中予以關註的事項。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後續審計的執行過程和結果,向被審計單位及組織適當管理層提交後續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