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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後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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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後續審計》
首次生效時間 2003年6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3年4月12日
修訂歷史
  • 2003年4月12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
同時廢止
本法規於2014年1月1日廢止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審計工作,保證審計的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後續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實施的審計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是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採取糾正措施。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採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或與被審計單位約定的期限內執行後續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適時安排後續審計工作,並把它作為年度審計計劃的一部分。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如果初步認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已採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後續審計可以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條 當被審計單位基於成本或其他考慮,決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採取糾正措施,並做出書面承諾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

第三章 後續審計程式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確定後續審計時間和人員安排,編製審計方案

  第十條 編製後續審計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基本因素:

  (一) 審計決定和建議的重要性;

  (二) 糾正措施的複雜性;

  (三) 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 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 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安排和時間要求。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確定後續審計範圍時,應分析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或其他因素髮生變化,使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不再適用時,應對其進行必要的修訂。

  第十二條 對於已採取糾正措施的事項,內部審計人員應判斷是否需要深入檢查,必要時可提出應在下次審計中予以關註的事項。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後續審計的執行過程和結果,向被審計單位及組織適當管理層提交後續審計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準則目錄(2003年修訂)[編輯]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
第2號-審計通知書第3號-審計證據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第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7號-審計報告第8號-後續審計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11號-結果溝通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第15號-分析性覆核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18號-審計抽樣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第20號-人際關係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第23號-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係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26號-效果性審計第27號-效率性審計第28號—信息系統審計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號-物資採購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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