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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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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通知書》
首次生效時間 2003年6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3年4月12日
修訂歷史
  • 2003年4月12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
同時廢止
本法規於2014年1月1日廢止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通知書的編製與發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審計通知書的編製與發送

  第四條 審計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名稱;

  (二) 審計目的審計範圍

  (三) 審計時間;

  (四) 被審計單位應提供的具體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協助;

  (五) 審計小組名單;

  (六)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簽章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經過批准後的審計計劃編製審計通知書。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七條 審計通知書主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涉及組織內個人責任的審計項目,應抄送被審計者本人。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準則目錄(2003年修訂)[編輯]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
第2號-審計通知書第3號-審計證據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第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7號-審計報告第8號-後續審計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11號-結果溝通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第15號-分析性覆核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18號-審計抽樣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第20號-人際關係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第23號-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係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26號-效果性審計第27號-效率性審計第28號—信息系統審計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號-物資採購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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