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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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通知書的編製與發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審計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名稱;
(三) 審計時間;
(四) 被審計單位應提供的具體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協助;
(五) 審計小組名單;
(六)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簽章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經過批准後的審計計劃編製審計通知書。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七條 審計通知書主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涉及組織內個人責任的審計項目,應抄送被審計者本人。
第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