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遵循性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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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施遵循性審計的行為,明確相關責任,保證遵循性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遵循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組織在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政策、計劃、預算、程式、合同等遵循性標準的情況並作出相應評價的審計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組織管理層負責確定、制定並執行遵循性標準。為保障遵循性標準的執行,組織管理層應建立適當、合法、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負責審查、評價組織執行有關遵循性標準的情況。
第六條 遵循性審計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是實施內部審計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做好遵循性審計中的保密工作。
第八條 遵循性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國家相關法規的遵循情況;
(二)行業、部門政策的遵循情況;
(三)組織經營計劃和財務計劃的遵循情況;
(五)組織所定各種程式標準的遵循情況;
(六)組織簽定的各類合同的遵循情況;
(七)其它標準的遵循情況。
第九條 在確定審計目標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向以下方面詢問相關遵循性標準:
(一)組織經營、財務等相關方面負責人;
(二)組織的法律顧問;
(三)投資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機構;
(五)外部審計人員;
(六)其他。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遵循性審計時,應當充分關註組織的以下情況:
(一)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或處罰;
(二)重要的法律訴訟;
(三)異常的交易或事項;
(五)信息嚴重失真或資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關的內部控制或相關內部控制無效;
(七)其他可能導致違反遵循性標準的情況。
第十一條 在實施遵循性審計的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應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並記錄於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條 在評價遵循性標準的執行情況時,若相關標準之間存在不一致,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國家制定的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處理;
(二)行業、部門的政策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構進行裁決和解釋;
(三)組織內部的計劃、預算、程式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標準制定者的管理層次由高至低進行取捨;
(四)涉及合同問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當有證據表明組織可能存在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或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發生時,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事實告知適當管理層。
第十四條 遵循性審計情況和結果必須反映在審計報告中。對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審查結果,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