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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遵循性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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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遵循性審計》
首次生效時間 2004年5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修訂歷史
同時廢止
本法規於2014年1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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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施遵循性審計的行為,明確相關責任,保證遵循性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遵循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組織在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政策、計劃預算、程式、合同等遵循性標準的情況並作出相應評價的審計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組織管理層負責確定、制定並執行遵循性標準。為保障遵循性標準的執行,組織管理層應建立適當、合法、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負責審查、評價組織執行有關遵循性標準的情況。

  第六條 遵循性審計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是實施內部審計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做好遵循性審計中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遵循性審計的內容和方法

  第八條 遵循性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國家相關法規的遵循情況;

  (二)行業、部門政策的遵循情況;

  (三)組織經營計劃和財務計劃的遵循情況;

  (四)組織經營預算財務預算的遵循情況;

  (五)組織所定各種程式標準的遵循情況;

  (六)組織簽定的各類合同的遵循情況;

  (七)其它標準的遵循情況。

  第九條 在確定審計目標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向以下方面詢問相關遵循性標準:

  (一)組織經營、財務等相關方面負責人;

  (二)組織的法律顧問;

  (三)投資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機構;

  (五)外部審計人員;

  (六)其他。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遵循性審計時,應當充分關註組織的以下情況:

  (一)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或處罰;

  (二)重要的法律訴訟

  (三)異常的交易或事項;

  (四)計劃預算執行結果嚴重偏離標準;

  (五)信息嚴重失真或資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關的內部控制或相關內部控制無效;

  (七)其他可能導致違反遵循性標準的情況。

  第十一條 在實施遵循性審計的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應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並記錄於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條 在評價遵循性標準的執行情況時,若相關標準之間存在不一致,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國家制定的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處理;

  (二)行業、部門的政策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構進行裁決和解釋;

  (三)組織內部的計劃、預算、程式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標準制定者的管理層次由高至低進行取捨;

  (四)涉及合同問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當有證據表明組織可能存在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或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發生時,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事實告知適當管理層。

  第十四條 遵循性審計情況和結果必須反映在審計報告中。對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審查結果,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準則目錄(2003年修訂)[編輯]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
第2號-審計通知書第3號-審計證據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第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7號-審計報告第8號-後續審計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11號-結果溝通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第15號-分析性覆核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18號-審計抽樣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第20號-人際關係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第23號-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係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26號-效果性審計第27號-效率性審計第28號—信息系統審計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號-物資採購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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