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5號-分析性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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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分析性覆核的行為,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分析性覆核,是指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分析和比較信息之間的關係或計算相關的比率,以確定審計重點、獲取審計證據和支持審計結論的一種審計方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在審計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完成階段執行分析性覆核。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分析性覆核有助於以下目標的實現:
(一)確認經營活動的完成程度;
(二)發現意外差異;
(三)分析潛在的差異和漏洞;
(四)潛在的不合法和不合規的行為。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分析性覆核能夠獲取與以下事項相關的證據:
(一)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被審計事項的總體合理性;
(三)經營活動與內部控制中可能的差異和漏洞的嚴重程度;
(四)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與效果性;
(六)其它事項。
分析性覆核所獲取的審計證據主要為間接證據,內部審計人員不能僅依賴分析性覆核結果得出審計結論。
第七條 分析性覆核所分析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二)實物量信息與貨幣量信息;
(三)電子數據信息與非電子數據信息;
第八條 執行分析性覆核時,應考慮信息之間的關聯性,以免得出不恰當的結論。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考慮以下因素以確定對分析性覆核結果的依賴程度:
(一)分析性覆核的目標;
(二)被審計單位的性質;
(三)已收集信息資料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四)以往審計中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評價結果;
(五)以往審計中發現的差異與漏洞。
第十條 分析性覆核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將當期信息與歷史信息相比較並分析其波動情況及發展趨勢;
(三)將當期信息與內部審計人員預期信息相比較並作差異分析;
(四)將被審計單位信息與組織其他部門類似信息相比較並作差異分析;
(五)將被審計單位信息與行業相關信息相比較並作差異分析;
(六)對會計信息與非財務信息之間的關係、比率的計算與分析;
(七)對重要信息內部組成因素的關係、比率的計算與分析。
第十一條 執行分析性覆核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簡易比較法;
(二)比率分析法;
(三)結構分析法;
(四)趨勢分析法;
(五)回歸分析法;
(六)其他技術方法。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單獨或聯合使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準備階段執行分析性覆核,以瞭解被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確定審計重點,幫助編製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階段執行分析性覆核,對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進行測試,以獲取審計證據。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完成階段執行分析性覆核,驗證其它審計程式所得結論的合理性,以保證審計質量。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考慮以下影響分析性覆核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
(二)內部控制的適當、合法和有效性;
(三)獲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性覆核執行人員的素質。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充分考慮分析性覆核的結果,在綜合分析和評價的基礎上得出審計結論。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分析性覆核發現意外差異時,應採用以下方法對其進行調查和評價:
(一)詢問管理層獲取其解釋和答覆;
(二)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確認管理層解釋和答覆的合理性與可靠性;
(三)如果管理層沒有作出恰當的解釋,應擴大審計測試,執行其它審計程式,作進一步的審查,以便得出結論。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