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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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控制自我評估,是指由對內部控制的制定與執行負有責任的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的過程。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來協助內部控制的審查和評價。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之前應適當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根據控制自我評估報告考慮審計重點,以提高審計效率,促進內部控制審計目的的實現。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制定控制自我評估計劃,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自我評估,並做好組織、協調與記錄工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與範圍,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內容。控制自我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定組織整體或職能部門的目標,識別其主要風險;
(二)評估組織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確認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存在嚴重風險的業務環節;
(四)評估組織非正式的控制及其有效性;
(六)對控制自我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擔任控制自我評估的召集人,並加強對控制自我評估過程的督導。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程式:
(一)制訂控制自我評估的計劃;
(二)與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控制自我評估的目的、內容及程式進行事先溝通和交流;
(三)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時間與方法;
(四)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開展控制自我評估;
(五)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做好協調與記錄工作;
(六)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結束後,及時反饋並提交控制自我評估報告。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應當根據行業特性、組織文化、管理風格、員工素質等靈活選用適當的方法。控制自我評估的主要方法包括:專題討論會、問卷調查法和管理分析法。
第十條 專題討論會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進行討論及評估的一種方法。專題討論會一般採用以下主要形式:
(一)以目標為基礎的形式,是指圍繞實現目標的最佳方式展開討論,並評價現有內部控制是否能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二)以風險為基礎的形式,是強調對影響目標實現的各種風險進行識別,並確定現有風險管理過程是否適當、有效;
(三)以控製為基礎的形式,是對現有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其有效性;
(四)以過程為基礎的形式,是對組織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進行討論和分析,以提出改善或簡化流程的建議。
第十一條 在採用專題討論會法時,內部審計人員組織會議參與者就會議專題展開自由討論,並且做好信息的收集與反饋工作。
(一)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採取電子投票等方式及時收集信息;
(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彙總專題討論會上的投票情況及討論意見,提出有針對性的內部控制改進措施,並及時向會議參與者反饋,以便其瞭解情況並採取措施。
第十二條 問卷調查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以書面問卷的形式向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收集意見的一種方法。
第十三條 管理分析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向相關管理人員收集信息,並將之與其他來源的信息一起進行綜合分析的一種方法。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組織特點及內部控制審計的需要適當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以便對內部控制進行持續的監督。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的意見、建議以及評估結論等記錄於工作底稿中,並據此提出改進內部控制的建議,編製控制自我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及時反饋給參與內部控制評估的相關管理人員。必要時,也可提交給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以便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