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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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的後續教育,是指內部審計人員為保持和提高其專業勝任能力,掌握和運用相關新知識、新技能和新法規所進行的學習與研究。
本準則所稱的內部審計人員,是指取得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或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CIA)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本準則積極引導其他從事內部審計活動的人員參加後續教育,以增強其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四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級各類的內部審計(師)協會,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的後續教育。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職業發展需要,確定合理的後續教育內容,選擇適當的後續教育形式。
第六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應當明確劃分其在後續教育中的職責與許可權,合理組織並有效實施後續教育。
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會,經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授權,也可組織實施管轄範圍內的後續教育。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為內部審計人員接受後續教育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應當定期檢查與考核後續教育情況,確保後續教育質量。
第八條 後續教育應當講求實效、學以致用。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內部審計準則及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三)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
(四)會計理論與方法;
(五)信息技術理論與應用技術;
(六)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理論;
(七)其他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
第九條 後續教育應當區分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審計項目負責人和審計助理人員三個層次,突出重點、按需施教。具體內容包括:
(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學習和研究組織領導本單位(部門)內部審計工作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內部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及其最新變化,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企業流程再造過程中的作用及其最新發展,內部審計章程擬訂,審計關係處理與協調,審計管理案例,組織文化與政策,以及開展咨詢服務業務的有關理論和實務等;
(二)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學習和研究獨立完成一個審計項目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包括:內部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財務管理理論與方法,經濟管理理論,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制定,審計評價標準解讀和選擇,審計報告撰寫與提出,審計案例分析,審計助理人員監督和指導,人際關係溝通等;
(三)審計助理人員應當學習和研究參與完成一個審計項目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包括:內部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審計基本理論與技術方法,電腦基礎知識,邏輯推理,相關人際關係溝通等。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接受培訓是後續教育的主要方式。一般應當採取以下形式:
(一)參加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和亞洲內部審計聯合會組織的專業會議及培訓活動;
(二)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和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舉辦的各種培訓及考察活動;
(三)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和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召開的專業會議及經驗交流;
(四)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和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認可的有關大專院校的專業課程進修;
(五)參加經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授權的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會組織的專業培訓及經驗交流。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自學是後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方式。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形式:
(一)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和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開辦的網路教育;
(二)參加由本單位(部門)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的業務技術培訓;
(三)主持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內部審計(師)協會發佈的課題研究,並取得研究成果;
(四)公開出版專業著作或發表專業論文;
(五)個人專業學習和實務研究;
(六)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和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組織、實施。行業審計協會實施的有關培訓活動實行年度認證制,認證工作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實施。
第十三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後續教育規劃;
(二)制定全國後續教育制度、規定、辦法;
(三)制定全國後續教育年度培訓計劃,提出教學大綱;
(四)組織全國後續教育教材的開發、評估、推薦;
(五)組織全國後續教育活動;
(六)組織全國後續教育檢查、考核;
(七)指導、督促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後續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 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組織、實施管轄範圍內的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管轄範圍內後續教育規劃;
(二)制定管轄範圍內後續教育制度、規定、辦法;
(三)制定管轄範圍內後續教育年度培訓計劃,設置教學內容;
(四)組織管轄範圍內後續教育教材的評估、遴選;
(五)組織管轄範圍內後續教育活動;
(六)組織管轄範圍內後續教育檢查、考核;
(七)指導、督促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後續教育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授權,也可組織實施管轄範圍內的後續教育:
(一)具有承擔後續教育工作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後續教育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後續教育任務,保證後續教育質量。
被授權的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會在組織後續教育前,應當將實施方案報送相應授權協會備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方式、教材遴選、教師情況、考核形式、質量控制辦法等。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支持、督促本單位(部門)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後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和學習費用,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的本單位(部門)業務技術培訓,如需申請確認為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學時的,應當提請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培訓條件、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師資來源、教學水平、管理水平、學員滿意度和質量監控措施等。
第十七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檢查、考核全國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情況;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檢查、考核管轄範圍內的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情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檢查,並如實填報本單位(部門)的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情況。
第十八條 檢查與考核的標準,按內部審計人員接受學習的時間計算,每兩年為一個周期,時間不得少於80學時,其中每年接受後續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30小時。後續教育的學時計算標準是:
(一)屬本準則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第十一條第(一)項的,按設定的學時計算已完成後續教育學時;
(二)屬本準則第十條第(五)項的,由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會與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協商後,確定已完成後續教育學時;
(三)屬本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的,其設定的學時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認定;
(四)屬本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的,由內部審計機構提出申請,經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評估後,確認已完成後續教育學時;
(五)屬本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的,按每千字2學時計算已完成後續教育學時,全年累計不得超過40學時;
(六)榮獲省級以上學術成果獎勵的,當年按20學時計算已完成後續教育學時,全年累計不得超過40學時;
(七)取得相關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級執業資格的,當年按2 0學時計算已完成後續教育學時,全年累計不得超過40學時。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一年度一併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時間:
(一)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
(二)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
(三)休產假的;
(四)其他情況。
有上述情形的內部審計人員須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部門)人事部門證明,報經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審核後確認。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接受檢查、考核時,應當提交記錄其後續教育情況的《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資格證書》;其他從事內部審計活動的人員應當提交記錄其後續教育情況的《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證書》。
後續教育情況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或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記錄,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以及教師的姓名、職稱(職務)和累計培訓學時等。
第二十一條 除本準則第十九條列示的情形外,內部審計人員未能提供其後續教育有效記錄或無故未達到後續教育要求的,考核時不予通過;考核未予通過的內部審計人員,其所在單位(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督促其接受後續教育。
(一)年度內未接受後續教育或未按有關規定完成後續教育學時的內部審計人員,由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予以警告;
(二)連續二年未接受後續教育或連續二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後續教育學時的內部審計人員,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不予辦理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CIA)資格證書年檢;
(三)連續三年未接受後續教育或連續三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後續教育學時的內部審計人員,由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作出或建議作出弔消其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CIA)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被授權的市、縣級內部審計(師)協會,喪失組織後續教育條件的,由相應授權協會收回其組織實施後續教育的權力。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無故未按規定提供後續教育機會和條件、未按規定如實填報本單位(部門)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情況的,內部審計(師)協會不予受理其申請內部審計先進集體評比,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準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