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17个条目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結果溝通》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結果溝通》
首次生效時間 2004年5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修訂歷史
同時廢止
本法規於2014年1月1日廢止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的結果溝通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結果溝通,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概況、依據、結論、決定或建議進行討論和交流的過程。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結果溝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並取得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的理解。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結果溝通制度,明確各級責任,積極有效的進行溝通

  第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與內部審計機構進行認真充分的溝通,並及時反饋意見。

  第七條 結果溝通一般採取書面或口頭方式,也可採用其他適當方式。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應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進行結果溝通工作。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把結果溝通的有關書面材料作為審計工作底稿歸檔保存。

第三章 結果溝通的內容及方法

  第十條 結果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概況;

  (二)審計依據

  (三)審計結論

  (四)審計決定;

  (五)審計建議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結果溝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持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結果溝通時,應註意溝通技巧,進行平等、誠懇、恰當、充分的交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準則目錄(2003年修訂)[編輯]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
第2號-審計通知書第3號-審計證據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第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7號-審計報告第8號-後續審計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11號-結果溝通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第15號-分析性覆核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18號-審計抽樣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第20號-人際關係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第23號-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係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26號-效果性審計第27號-效率性審計第28號—信息系統審計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號-物資採購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1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Cabbage,Dan,Zfj3000,鲈鱼,Yixi,KAER,LuyinT.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結果溝通》"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