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結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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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的結果溝通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結果溝通,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概況、依據、結論、決定或建議進行討論和交流的過程。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結果溝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並取得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的理解。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結果溝通制度,明確各級責任,積極有效的進行溝通。
第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與內部審計機構進行認真充分的溝通,並及時反饋意見。
第七條 結果溝通一般採取書面或口頭方式,也可採用其他適當方式。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應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進行結果溝通工作。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把結果溝通的有關書面材料作為審計工作底稿歸檔保存。
第十條 結果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概況;
(二)審計依據;
(三)審計結論;
(四)審計決定;
(五)審計建議。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結果溝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持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結果溝通時,應註意溝通技巧,進行平等、誠懇、恰當、充分的交流。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