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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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建議(Audit Sugg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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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建議是指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為加強財政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針對性提出的改進工作的措施及辦法。
重視審計建議的必要性[1]
1、審計建議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手段。
審計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 就是要通過微觀審計, 總結、分析、提煉出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問題, 據此提出審計建議, 在巨集觀管理上發揮作用。這是審計監督與財政、稅務等其他專業監督的重大不同。把微觀審計和巨集觀管理相結合, 糾正違法行為, 為地方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為地方經濟發展出謀劃策, 審計工作才能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的職能作用, 真正成為促進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手段。因此, 審計機關要把審計建議放在與審計處理處罰更高的地位予以重視。
2、審計建議是體現現代審計服務理念、節約審計資源的本質要求。
審計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 監督是手段, 服務是宗旨。通過揭露問題進一步分析各種問題的性質及根源, 對嚴重違法違規問題在嚴肅查處的基礎上“對症下藥”, 從源頭上提出防範的措施和建議, 幫助被審計單位加強制度建設, 提升管理水平, 是現代審計服務的基本理念, 也是從根本上消滅“屢審屢犯、屢犯屢審”等侵害審計權威性、妨礙審計職能實現和審計目標達成的“落實難”問題, 達到節約審計資源目的的現實之舉。
3、審計建議是提升被審計對象管理質量的重要方法。
一個完整的審計項目, 僅針對所發現問題進行評價, 並做出處理決定是不夠的。通過審計為被審計單位發現並解決產生問題的背後根源和深層次因素,進而提升管理質量才是審計的真正意義所在, 是審計工作“一審二幫三促進”的指導思想的真正體現, 更能有效地遏制屢審屢犯的現象。
審計人員或機構在審計過程中, 處於超脫地位, 更能以“局外人”的身份客觀地分析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運作情況。而且, 由於審計專業化隊伍進行專門化項目審計的特點, 審計人員和審計機關具有信息集中的優勢, 有條件揭示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關聯, 及時發現問題苗頭。而針對這些問題關聯和苗頭提出的審計建議可以幫助被審計單位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 促進被審計單位遵守財經制度, 提高經濟管理水平。
審計建議實施中的問題[1]
1、法律缺陷。
《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僅對審計決定的執行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 而對審計建議的落實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導致審計建議的法律約束力不強, 缺乏落實的強制力, 彈性太大,這也是審計建議落實不力的根本性原因。
2、存在誤區。
就審計部門來講, 部分審計機關在執行中通常存在“重收繳、輕整改”、“重審計決定, 輕審計建議”的思想, 只註重針對審計出的問題作出審計處理, 缺少對被審計單位屢審屢犯的深層次原因進行解剖, 審計建議在審計報告不作重點地順帶提出; 在審計部門看來, 就是一種“建議”而已, 被審計單位採納如否, 審計建議是否針對管理上、操作上的漏洞而切實可行、是否契合被審計單位的運行實際, 都沒有作深入細緻的思考分析, 審計建議只是出具審計報告的一種定格形式, 甚至不同項目的審計報告中審計建議內容相同。
正是和審計部門的這種忽視有關,就被審計單位來講, 也只註重對審計整改事項的糾正, 對泛泛而談的審計建議不作過多的關註, 對切入實際的審計建議有畏難情緒, 不願意花費精力、物力及財力組織落實, 由此出現年年審計、年年問題相同。這不僅是審計資源的巨大浪費, 也是審計效率不高的表現, 更為嚴重的是, 審計的權威性在打折扣, 這對審計事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3、力量不足。
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 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建議的質量。據調查, 我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 人左右, 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 人左右, 而每年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 個左右,大大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 身心疲憊, 沒有時間學習“充電”, 業務素質難以提高; 另一方面, 迫於趕進度、保數量, 審計中必要的程式過於簡單、粗放, 再來對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上的漏洞提出相應的補救、完善措施就變得不大可能, 也就更沒有精力去進行審計回訪及後續審計工作, 來考察被審計單位審計建議的落實情況。
正是以上問題的存在, 使得審計建議在落實、執行上處於一種尷尬位置。因此,我們更要重視審計建議的作用, 通過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來提高審計建議的影響力。
提高審計建議作用力的措施[1]
一、提高認識, 從價值角度定位審計建議。
審計決定是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 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 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而審計建議是針對審計決定所涉及問題提出的改正、完善的意見。相比之下, 審計建議更具長效性, 是標本兼治之舉。著眼於未來的經濟活動和管理工作, 用足用好審計建議權, 不失為審計在巨集觀層面發揮作用的一個現實路徑。尤其在法律適用有爭論、審計風險較高的情況下, 審計建議在弱化矛盾、提高審計效率等方面有著天然的比較優勢。
因此, 審計人員更應重視審計建議的作用, 不要把審計建議只當作出具審計報告的一種慣用模式。實務中, 既重視審計覆蓋面, 又關註審計建議的落實。對被審計對象而言, 同樣應該從價值的角度定位審計建議。把審計建議看作內部管理與審計監督的交流平臺, 通過這個平臺, 從審計視角發現管理問題, 及時獲取先進的審計管理經驗, 堵塞業務運行漏洞, 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自身經濟效益和管理效益。
二、加強業務學習, 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和作業效率。
審計人員通過審計業務的不斷學習和進步, 分析、瞭解和掌握相關法規及其相應的適用範圍、銜接程度, 提高審計發現、判斷、解決問題的能力, 同時會對審計建議有一個全新的認識, 提出的審計建議也就不會是就事論事、泛泛而談, 缺乏系統性、可操作性, 甚至出現法規應用上的錯誤了。
三、工作中嚴格要求。
1、審計建議要有的放矢。審計項目執行中要認真研究被審計對象的內部控制制度及關鍵控制點, 找出控制的薄弱環節, 結合審計發現問題, 有重點地提出審計建議。同時, 提出的審計建議要明確、具體、到位, 具有可操作性。
2、審計建議要註重溝通和交流。審計建議一定要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見, 向領導彙報, 讓領導瞭解審計建議, 取得領導對審計建議的完善和支持; 謙虛、誠懇地和相關部門溝通, 取得相關部門對審計建議的理解和支持; 加強和被審計對象的溝通, 向其解釋審計建議作出的依據和實施效果, 耐心聽取被審計對象的解釋, 瞭解審計執行中的問題、難度, 以便進一步完善。尤其註重與被審計對象內部審計人員的溝通。利用內部審計人員諳熟被審計對象內部運行機制特點的優勢, 充分與其溝通, 確保提出的審計建議具有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只要我們在溝通過程中把道理講透, 再加上方法得當、法理清楚, 審計對象不但不會反感,反而會感謝審計人員。
3、審計建議要合法合規。審計建議的提出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財經制度的規定, 不得提出與之相違背的建議。說服和阻止被審計對象採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業務操作, 助其建立符合規範的可行程式。同時, 審計建議還要註意不得超越審計法定職權範圍。
4、審計後要積極開展審計回訪和後續審計工作。
督促被審計單位認真實施審計建議, 通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公告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 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審計建議落實情況, 幫助被審計單位規範管理, 健全制度, 建立自律機制, 變事後監督為事前、事中監督。
派出專門人員在規定日期, 深入被審計對象進行定期審計回訪, 結合其審計決定執行情況, 考查其審計建議採納情況、效果如何, 及時取得被審計對象的信息反饋, 並隨時完善, 為審計建議解決實際的、根本性的問題創造有利的條件。
針對審計建議開展後續審計工作。單位內部審計人員應認真分析和評價被審對象的審計回覆, 重點關註審計回覆中相關審計建議的落實和整改情況, 充分瞭解其是否針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現象和原因的分析, 是否對存在的問題已經採取和將要採取措施, 確認哪些問題應與被審計對象探討或澄清, 哪些問題可作為後續審計問題的一部分, 哪些問題需要進一步作現場核查。在全面瞭解情況的基礎上, 確定審計思路和重點, 掌握主動權, 有針對性地開展後續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