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回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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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回訪(Return Of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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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回訪亦稱續審回訪,指在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發出後的一定時期內,對原審計事項進行後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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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回訪的內容[1]
- 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情況;
- 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 考察審計結論、決定的正確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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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結論3個月後,由原審計組確定回訪日期並向領導提出回訪申請。
(2)經領導批准後,與被審計單位聯繫,商定回訪時間、地點和方式,擬定併發出回訪通知,要求被審計單位按通知規定的內容準備好彙報材料。
(3)由審計機關領導和原審計組的人員組成回訪組,按商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進行回訪。
(4)整理回訪記錄,與原審計檔案一起立捲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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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回訪的方法[2]
一是原審計小組到被審計單位實地檢查,進行座談,認真聽取意見;
二是被審計單位負責人與有關人員到審計機關座談,檢查執行情況,相互交換意見。
從實踐看,審計回訪不僅對促使被審計單位認真執行審計決定,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有利於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機構威信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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