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 |||||||||||||||||||||||||||||||||
|
目錄 |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的行為,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個人或單位提供專業服務,併在審計活動中利用其工作結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根據需要,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為了獲取充分、相關和可靠的審計證據,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五條 外部專家應當對選用的假設、方法及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一)特定資產的評估;
(二)工程項目的評估;
(四)信息技術問題;
(五)衍生金融工具問題;
(六)舞弊及安全問題;
(七)法律問題;
(八)風險管理問題;
(九)其他。
第八條 外部專家可由內部審計機構從組織外部聘請,也可在組織內部指派。
第九條 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獨立性進行評價,考慮以下影響獨立性的因素:
(一)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係;
(二)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重要人員是否存在私人關係;
(三)外部專家與審計事項之間是否存在專業關係;
(四)其他可能影響獨立性的因素。
第十條 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價,考慮其專業資格、專業經驗與聲望等。
第十一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與外部專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外部專家服務的目的、範圍及相關責任;
(二)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預定用途;
(三)在審計報告中可能提及外部專家的情形;
(四)外部專家利用相關資料的範圍;
(五)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對保密性的要求;
(七)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應當評價其充分性、相關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評價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外部專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的適當性;
(二)外部專家所用資料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時,如果有必要,應該在審計報告中提及。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專家服務評價後,如果認為其服務的結果無法形成充分、相關、可靠的證據,且無法通過實施其他審計程式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時,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具體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