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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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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
首次生效時間 2006年5月9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6年7月1日
修訂歷史
  • 2006年5月9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
同時廢止
本法規於2014年1月1日廢止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機構管理,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活動實施的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和協調工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應達到以下目的:

  (一)實現內部審計目標;

  (二)使內部審計資源得到經濟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更好地履行監督與評價的職責;

  (四)使內部審計活動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負完全責任。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內部審計章程。章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內部審計活動的目標、許可權和職責進行正式規範,並報經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批准。內部審計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內部審計目標;

  (二) 內部審計機構在組織中的地位;

  (三)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許可權範圍;

  (四)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合理、有效的組織結構,多層級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可實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級管理制:

  (一)集中管理制下,可對下級組織實行內部審計派駐制或委派制;

  (二)分級管理制下,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應通過適當的組織形式和方式對下級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計劃編製;

  (二)人力資源管理

  (三)組織協調;

  (四)領導與溝通

  (五)審計項目業務控制。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管理可以分為部門管理和項目管理兩個層次。部門管理是指內部審計機構運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項目管理是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項目業務工作的管理與控制。

第三章 部門管理的內容與方法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因素的基礎上,編製年度審計計劃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內部審計目標和管理需要,加強人力資源管理,確保人力資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該項管理包括:

  (一)內部審計人員的聘用;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

  (三)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任務安排;

  (四)內部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及專業能力分析;

  (五)內部審計人員的業績考核激勵機制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和人力資源計劃編製財務預算。編製財務預算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 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

  (二) 審計工作的安排;

  (三) 內部審計機構的行政管理活動;

  (四) 內部審計人員的教育及培訓要求;

  (五) 審計工作的研究和發展;

  (六)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組織的性質、規模和特點,編製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審計工作手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目標、許可權和職責的說明;

  (二)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管理及工作說明

  (三)內部審計機構的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說明;

  (四)主要審計工作流程

  (五)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式;

  (六)內部審計道德規範和獎懲措施;

  (七)內部審計工作中應註意的事項。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在組織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組織其他機構和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以減少重覆工作,提高審計效率。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指導和監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經常的溝通,定期向其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制定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式,通過實施持續、有效的督導,內部自我質量控制與外部評價,保證審計質量。

第四章 項目管理的內容與方法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編製項目審計計劃並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做好審計項目業務管理控制工作

  第十八條 在審計項目管理過程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與項目負責人應充分履行各自的職責,以確保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項目的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範圍主要包括:

  (一)選派審計項目負責人並對其進行有效的授權

  (二)審批項目審計計劃;

  (三)對審計項目的實施進行總體督導;

  (四)審定並簽發審計報告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審計項目的管理負直接責任。其職責範圍主要包括:

  (一)制定項目審計計劃;

  (二)制定審計方案

  (三)組織審計項目的實施;

  (四)對項目審計工作進行現場督導;

  (五)編製審計報告;

  (六)組織後續審計的實施;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採取適當的管理輔助手段,完善和改進項目管理工作,保證審計項目管理與控制的有效性。這些管理輔助手段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審計工作授權表;

  (二)審計任務清單;

  (三)審計會議議程;

  (四)審計工作底稿檢查表;

  (五)審計文書跟蹤表;

  (六)其他管理輔助手段。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審計項目工作底稿的歸檔、保管、查詢、複製、移交和銷毀等環節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審計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準則目錄(2003年修訂)[編輯]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
第2號-審計通知書第3號-審計證據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第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7號-審計報告第8號-後續審計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11號-結果溝通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第15號-分析性覆核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18號-審計抽樣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第20號-人際關係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第23號-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係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26號-效果性審計第27號-效率性審計第28號—信息系統審計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號-物資採購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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