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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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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首次生效時間 2003年6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3年4月12日
修訂歷史
  • 2003年4月12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
同時廢止
本法規於2014年1月1日廢止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審查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組織內部為實現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安全完整,保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提高組織運營的效率及效果,而採取的各種政策和程式。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證組織實現以下目標:

  (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組織內部規章制度;

  (二) 信息的真實、可靠;

  (三) 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 經濟有效地使用資源;

  (五) 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五個要素。

  第六條 控制環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經濟性質和經營類型;

  (二) 管理層的經營理念

  (三) 管理層倡導的組織文化

  (四) 法人治理結構

  (五) 各項職責的分工及相應人員的勝任能力;

  (六) 人力資源政策及其執行。

  第七條 風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識別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各類風險;

  (二)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第八條 控制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所有經營活動應有適當的授權

  (二) 不相容職務應當分離;

  (三) 有效控制憑證和記錄的真實性;

  (四) 資產和記錄的接近限制;

  (五) 獨立的業務審核。

  第九條 信息與溝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所有信息;

  (二) 保證管理信息系統的有序運行;

  (三) 保證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

  第十條 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的獨立監督;

  (二)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並使之有效運行是組織高級管理層的責任。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有賴於組織所有人員的參與。

  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是對組織目標實現的相對保證。由於人為錯誤、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環境變化及成本效益原則等因素的影響,內部控制可能無法發揮其應有作用。

第三章 內部控制的審查與評價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式,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境。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一) 經營活動的複雜程度;

  (二) 管理許可權的集中程度;

  (三) 管理行為守則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 管理層對逾越既定控製程序的態度;

  (五) 組織文化的內容及組織成員對此的理解與認同;

  (六) 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 組織各階層人員的知識與技能;

  (八) 組織結構職責劃分的合理性;

  (九) 重要崗位人員的權責相稱程度及其勝任能力;

  (十) 員工聘用程式及培訓制度;

  (十一) 員工業績考核激勵機制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式,評價組織風險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一) 可能引發風險的內外因素;

  (二) 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預計帶來的後果;

  (三) 對抗風險的能力;

  (四) 風險管理的具體方法及效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式,評價控制活動的適當性、合法 性、有效性。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一) 控制活動建立的適當性;

  (二) 控制活動對風險的識別和規避;

  (三) 控制活動對組織目標實現的作用;

  (四) 控制活動執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式,評價組織獲取及處理信息的能力。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一) 獲取財務信息非財務信息的能力;

  (二) 信息處理的及時性和適當性;

  (三) 信息傳遞渠道的便捷與暢通;

  (四) 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對內部控製做出評價時,應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

  (一)內部審計人員首先應判斷組織已有標準的適當性。如果認為已有標準不合適,應向適當管理層報告;

  (二)如果管理層沒有制定合適的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基於組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評價內部控制時,按照項目的性質和需要,既可以對全部控制要素進行評價,也可以只對部分控制要素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採用文字敘述、調查問卷、流程圖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描述和評價,並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內部控制審計的報告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結果。審計報告應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範圍、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並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必要時進行內部控制的後續審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佈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準則目錄(2003年修訂)[編輯]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
第2號-審計通知書第3號-審計證據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
第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7號-審計報告第8號-後續審計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
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11號-結果溝通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第15號-分析性覆核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18號-審計抽樣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第20號-人際關係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
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第23號-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係第24號-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26號-效果性審計第27號-效率性審計第28號—信息系統審計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號-物資採購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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