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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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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专项审计报告)

目錄

什麼是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是專項審計調查工作結束後,專項審計調查組向審計機關提出的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是反映問題、分析原因和提出意見建議的載體,是反映調查成果大小的關鍵。

專項審計報告的內容

  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說明部分

  1.說明委托方名稱(被審計企業名稱)及委托目的(審計目的);

  2.說明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審計依據

  二.企業及項目基本情況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公司名稱、註冊日期、營業執照頒發機構、註冊號碼、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經營範圍。

  2.簡述項目情況。

  三.基金項目合同及相關規定

  1.項目申報時間、項目名稱、合同簽訂時間、立項代碼、取得創新基金資助金額及資助方式。

  2.項目投資總額。

  3.創新基金用途。

  4.項目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指標情況。

  四.合同執行期間項目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1.資金到位情況

  2.資金支出情況

  3.項目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1)項目實現銷售收入情況(按年度分列)

  2)項目成本情況

  3)項目繳納稅金情況

  4)項目應承擔的期間費用

  5)項目實現利潤

  五.報告附註

  1、會計政策註釋。

  2、企業適用稅種稅率

  3.主要財務指標註釋。

如何寫好專項審計調查報告[1]

  首先要從調查實施階段做起,對調查事項不僅要查深查透,而且要查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其次是要註意搜集各方面信息資料,善於從繁雜的資料中提出有價值的東西,使調查報告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專項審計調查的成果。

  三是加大信息宣傳力度。這就需要調查人員,對大量的審計資料進行去粗取精,提煉出高質量信息或宣傳材料,及時提供給黨政領導參閱,同時利用新聞媒體的社會效應擴大審計影響力。

  四是在調查事項的處理上要有正義感,要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調查發現的問題要嚴肅處理。

撰寫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的要求[2]

  (1)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應當事實清楚,數據準確。審計人員在專項審計報告中一定要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因果關係表述清楚,所列舉的事實要清楚,所使用的數據要準確、真實、可靠。

  (2)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報告中要如實反映調查事項的真實情況,不偏不倚地進行評價,做出符合事實的結論。

  (3)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應當內容完整,重點突出。基本要素齊全,主次分明,緊緊抓住主要問題,切忌面面俱到。泛泛而論。

  (4)結構緊湊,邏輯清晰。要以觀點統帥數據,數字引用要服從觀點的陳述,不搞數字堆積。

專項審計的報告格式[3]

  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有固定的四種格式,專項審計沒有固定格式。專項審計有各種各樣的委托者和使用者,都是針對某一事項或某一目的所進行的審計。因此專項審計報告也是各式各樣,無法用一種或者幾種固定模式。一般的專項審計的報告分為兩種,一種是簡式報告,一種是詳式報告

  如果審計的是完整的財務報表,並且委托單位沒有特別要求,就可以套用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格式出具簡式報告。如企業改製審計,合併分離審計等。

  詳式報告有的是委托審計的內容決定的,如離任審計,為了評價離任人的經濟責任,必須出具詳式報告。有的是委托方專門要求的,在簽訂合同時應征求委托方的意見。

  詳式報告的範圍段和引言段可以參考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和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審計報告範例。這些審計報告範例在審計報告引言段與以前的報告格式基本一致,因此,我們也可以參考以前的報告格式撰寫範圍段和引言段,其他內容根據委托方的需要確定。其基本格式如下:

  一、標題 關於***的**報告

  二、收件人 一般為委托人

  三、引言段範圍段

  包括:審計範圍、雙方責任、審計依據、審計方法以及實施的審計程式

  四、基本情況

  包括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被審計對象

  五、審計情況

  包括具體審計內容、相關問題等。審計內容要展開。在表述審計內容時要合理科學的進行分類、歸納,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要跳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從整體的角度來進行分類、歸納。

  六、審計結論

  包括審計情況的總結及委托事項的結論。

  七、說明事項

  八、附件與附送情況

  九、地址與簽章

  專項審計要註意審計結論的表述方式:

  審計結論的表述方式有兩種:即積極方式和消極方式。分別適用於合理保證業務和有限保證的業務。在合理保證的業務中,註冊會計師應當以積極的方式作出結論,如表述為 “沒有抽逃註冊資本”,“沒有偷逃稅費”,“沒有違紀違規行為”等。在有限保證的業務中,註冊會計師應當以消極的方式提出結論,如表述 “沒有發現某某現象”,“沒有證據表明存在某某事項”等。

  對委托單位要求出具詳式報告的,如離任審計等,報告內容要突出重點,簡明扼要,發表的觀點要客觀公正,應以敘述事實為主,少加評論和個人觀點,切忌引伸或猜測。要註意修辭,少用形容色彩較濃的辭彙,審計報告草稿在沒有形成正式征求意見稿之前不要公開。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法釋【2007】12號)中明確指出,審計報告限定用途無效。也就是說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不分用途,某單位一個時期的財務報表,如果本事務所已經審計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已經審計並出具報告,則不應由於用途的不同而重新出具審計報告。如果是需要不同格式的審計報告,或者因為再次審計又取得了新的審計證據,才可另行出具報告。

參考文獻

  1. 尹維劼.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精要[M].中信出版社,2006.ISBN 7508605888, 9787508605883
  2. 柯景清.對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的分析與思考.海南審計
  3. 劉相祝.專項審計應註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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