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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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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抽逃註冊資本

  抽逃註冊資本是指公司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宣告成立以後,原繳納出資的股東未經合法程式(如合法減資等)的情況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註冊資本的行為。

  我國2006年最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第36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抽逃註冊資本的界定

  公司註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刑法》、《公司法》對抽逃註冊資本行為制訂了罰則,但是對什麼是抽逃註冊資本沒有明確的定義。實務中根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註冊資本進行管理的原則和實踐,筆者認為“抽逃註冊資本”應該界定為: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已經投入公司並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的出資額抽出、隱匿、轉移,造成公司凈資產的實質性減少的行為。這裡的出資額,筆者認為包括實收資本(股本)和驗資時產生的資本公積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差額部分根據企業會計制度應將其計入資本公積(如公司章程規定作為負債除外),資本公積從本質上講屬於投入資本的範疇,將原計入資本公積部分的出資額抽回,同樣屬於抽資,故抽資不單單是造成實收資本減少,還有可能會造成資本公積減少,最終體現為凈資產的實質性減少。

  抽逃資本只能發生在公司存續期間,也就是說在公司登記註冊之後和註銷之前。在公司登記之前,出資人設立企業的行為是民事合同行為,此時的出資行為形成的法律關係是設立人之間或設立人與第三人的關係,不形成與登記主管機關的行政法律關係,也就無所謂抽逃資本。

  在抽逃註冊資本量的認定上,《刑法》、《公司法》等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定,只在相關解釋中規定了應予追訴的情形。實務中應參照執行並根據重要性進行職業判斷。

抽逃註冊資本的表現形式

  由於抽逃資本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性,抽逃資本行為多數情況下比較隱蔽。從現實情況看,企業抽逃資本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雙方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股東合伙作弊(或控股股東單方作弊:單方作弊),將註冊資本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註冊日期接近,金額大且為整數(或幾筆金額合計為整數),長期掛應收帳款或者其他應收款,掛帳方多為股東或關聯方,理由多為採購材料、借款等,或抽逃資金後不做帳,貨幣資金帳實不符。

  2、企業成立且資本到位並驗資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部分,股東以購買設備等為名,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產”事宜,達到抽逃註冊資本。此方式帳務處理時無採購發票(聲稱是私企,開發票價高),將銀行存款通過虛假購物變為帳存實無的實物資產達到抽資。

  還有可能將註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資產補賬,此情況從實質上分析同樣是抽逃註冊資本,因為已經將貨幣出資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

  3、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產權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過戶(半年或1個月,增資2004年7月1日後新規定應先過戶),無產權證的(如機器設備、存貨)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接,應視同虛假出資。或又將出資實物再次進行投資,而投資主體非該企業,而是原出資股東,通過多次投資達到抽資。

  4、股東通過股份轉讓抽逃資本。比如在企業資本到位並驗資後,股東將在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者,在股份轉讓協議中規定,前股東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讓人將同等資本投入企業。無論受讓方是否投入資本,都應視為抽逃資本。因為轉讓股份只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不發生轉讓人與企業或受讓人與企業之間的關係,應是受讓人將股份轉讓款交付給轉讓人,而不應是轉讓人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讓人投入。

  5、企業資本到位並驗資後,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企業產品部分或全部交給股東,產品的銷貨款歸股東所有,抵頂投資,使得股東先行收回投資。這實質是借用了合作企業的合作方式抽逃資本。

  上述為抽逃註冊資本主要方式,還有許多其他方式,比如企業通過對投資主體的惡意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或者企業進行借款而由股東使用等方式進行抽逃。總之,這些“空殼“公司抽資的方式多種多樣,需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抽逃註冊資本審計

  註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的審計,並非專為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抽逃註冊資本行為,但應充分關註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抽逃行為,或者在專門簽訂業務約定書進行抽逃註冊資本審計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註冊資本是否抽逃實施適當的審計。

  在編製審計計劃時,應瞭解相關法規對被審計單位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詢問管理當局遵守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所採取的措施,當相關法規對被審單位註冊資本有最低要求,特別是分等級時,應考慮存在註冊資本抽逃的可能性,實施適當的審計。筆者將審計的有關事項總結如下。

  審計過程中涉及主要內容:會計報表、驗資報告、銀行流水對賬單(餘額對賬單)、“實收資本”記錄及附件、大額銀行款項收付的附件、實物交接手續、過戶後產權證等。

  貨幣資金出資審計程式:取得會計報表—審查 “實收資本”科目—檢查 “銀行存款”科目—審查銀行對賬單(銀行函證)—盤點現金—審查每筆大額款項支付憑據。以貨幣出資方式的抽逃註冊資本審計中,審查銀行流水對賬單是最有效的措施,企業的資金流動就像個人存摺一樣被詳細記錄,證明力較強。

  非貨幣資金出資審計程式:取得會計報表—審查 “實收資本”科目—審查 “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等科目—檢查實物交接手續、過戶後產權證等—現場抽盤。

  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一般來說肯定是最高層管理人員所為,而抽逃的事實又無法糾正,此時註冊會計師應考慮採取適當的措施,征求律師的意見或解除業務約定書。

抽逃註冊資本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公司法》209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61條都做了規定,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抽逃註冊資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刑法159條規定:抽逃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抽逃資金額的2%以上10%以下罰金。

  3、民事責任:抽逃資本的股東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債權人在認繳股金的範圍內,以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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