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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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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專項審計調查

  專項審計調查,是指審計機關主要通過審計方法,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1]

專項審計調查的範圍

  (一)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行業經濟活動情況;

  (三)有關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四)本級人民政府交辦、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或者授權以及本級審計機關確定的其他事項。

專項審計調查的特點[2]

  一、目標的巨集觀性。

  由於專項審計調查是對經濟領域中帶全局性、普遍性、傾向性的特定事項進行系統調查瞭解,通過綜合分析,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揭露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為

  黨委、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國家巨集觀調控服務。因此專項審計調查的目標具有巨集觀性。

  二、範圍的廣泛性。

  專項審計調查範圍的廣泛性主要體現在調查對象的廣泛性和資料來源的廣泛性兩個方面。從對象上看,凡是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屬於專項審計調查的範圍。從資料來源上看,專項審計調查的證明材料既可以是從被調查單位的賬冊、報表中所收集的會計統計數據,也可以是用調查走訪有關人員等方式所收集的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方式的多樣性。

  從嚴格意義上講,專項審計調查是審計和調查的有機結合,因此審計人員可以採用多種方式來開展審計調查。專項審計調查既可以是單項調查,也可以是多項調查;既可以是單獨的審計調查,也可以結合項目審計開展審計調查;既可以通過審核被調查單位的會計、統計資料進行調查,也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和走訪有關單位、個人,以及向有關單位、個人發放審計調查表等方式來進行調查。

  四、作用的時效性。

  專項審計調查的目的是為上級經濟決策提供依據,因此作出審計調查結論和提出審計調查建議必須要在上級有關部門作出決策之前,否則就會錯過時機,使審計調查失去了應有的價值。

專項審計調查的程式和要求[3]

  一、專項審計調查事項應列入審計計劃,實行計劃管理

  專項審計調查的事項主要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行業經濟活動情況;有關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本級人民政府交辦、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或者授權以及本級審計機關確定的其他事項。這些事項即可單獨確定為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亦可結合項目審計,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但應納入審計計劃,實行計劃管理。

  二、專項審計調查,應成立專項審計調查組,制定好審計調查方案。

  按照審計計劃,審計機關應根據專項審計調查事項的大小和工作難易程度及要求,指派能足夠勝任該項工作的人員,組成調查組,確定調查組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明確責權。並由調查組組長負責擬定專項審計調查方案報請審計機關批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依據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對專項審計調查方案進行調整,亦應在調整時補辦報批程式和手續。專項審計調查方案涉及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查的目標、範圍、內容、程式、時間和人員分工等。

  三、在實施專項調查前,擬定並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並索取《審計文書送達回證》。

  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應包括被調查單位名稱;調查的依據、範圍、內容和時間;需要被調查單位配合工作的具體要求;調查組組長及成員名單等內容。如果專項審計調查是結合項目審計開展的,可以在項目審計通知書中明確專項審計調查事宜。

  四、實施專項審計調查與實施項目審計的方法和要求是基本相同的。

  實施專項審計調查的過程中,主要採取審計的方法取得被調查單位的有關材料,與項目審計一樣,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客觀、相關、充分和合法,足以證明被調查事項。取得的有關重要事項的證明材料,應當由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予以核實和確認。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調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審計調查人員向被調查單位之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時,應當履行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副本的手續和程式。

  五、專項審計調查組在實施專項審計調查結束後,要及時向派出調查組的審計機關提交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應包括調查的範圍、內容和起止時間;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發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調查結論和改進建議以及其他需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如果專項審計調查是與項目審計結合進行的,還應當將審計報告中反映的有關情況與調查結果一併彙總,形成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六、審計機關應認真審定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按時上報。

  審計調查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之前,應將報告征求被調查單位的意見,就報告中所列的問題和情況作進一步核實。審計機關要對審計調查組提交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進行認真審議,審定後上報。對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或審計機關自行安排的專項調查項目,應將調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對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或者授權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審計機關只將調查結果報告報上一級審計機關即可。

  七、對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審計機關應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處罰。

  由於專項審計調查取得證明材料的方法主要是審計方法,在調查過程中,可能會發現被調查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對此,審計調查組應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處罰。對於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可直接進行處理處罰,但處理處罰要按照項目審計法定的審計程式進行,程式必須到位和合法。對不屬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應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移送,並取得移送的證明文書。

  八、專項審計調查事項應認真建立完整的檔案,加強檔案管理

  專項審計調查是審計機關的基本監督形式之一,要求將專項審計調查事項的全部相關材料建立檔案進行管理。目前,有關項目審計的檔案管理已建立了較完善的制度,專項審計調查事項的檔案管理可參照執行。

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1]

  專項審計的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調查單位名稱;

  (二)調查的依據、範圍、內容和時間;

  (三)對被調查單位配合調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調查組組長及成員名單;

  (五)審計機關公章及簽發日期。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1]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的範圍、內容和起訖時間;

  (二)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

  (三)發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四)調查結論和改進建議;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2001)審計署令第3號
  2. 彭雲生,鄧楚和.專項審計調查的特點及其運用.中國審計報
  3. 黃江海.專項審計調查的程式和要求.審計觀察.2003.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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