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式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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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計報告(simple auditing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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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計報告又稱短文式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用簡練的語言扼要地說明審計過程、審計結果和簡略地表達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這種報告篇幅較短,內容概括,通常用於註冊會計師實施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這種審計報告一般適用於公佈的目的。為了避免混亂,其報告的格式和措辭均由職業團體作出統一的規範,因此。這種報告又稱為標準審計報告。
簡式審計報告一般分為兩個部分,即文字說明部分 (正文)和附件部分。文字說明部分是審計報告的主要部分,記載審計報告需要說明的全部事項。文字說明部分包括審計概況、審查發現問題的說明、審計意見、有關審計人員的簽章及審計報告日期,文字部分必須做到有理有據。具體又劃分為範圍段、說明段和意見段等三個部分。各段的表達方式、內容和運用的專業術語都必須遵守審計準則的要求。附件部分主要包括主要會計報表或與調整後的會計報表有關的說明或解釋資料。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規定,簡式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標題:審計報告的標題統一規範為“審計報告”。
2. 收件人: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是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3. 範圍段:審計報告範圍段說明審計的時間範圍、業務範圍及其他一般性說明。
4. 說明段:審計報告說明段應當充分敘述審計人員對審計報表所持意見的理由。包括對形成審計意見產生影響的有關事項,以及這些事項對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情況。
5. 意見段:審計報告意見段是審計人員根據審查情況形成的審計意見。在意見段,審計人員提出的意見應當公正、客觀、實事求是,並且對所出具報告內容的正確性、合法性負責。提出的意見應根據審計結果表示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使用的專業術語應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表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意見時,審計報告應以清楚和善意的方式在說明段陳述其全部理由。
6. 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審計報告應由審計人員 (註冊會計師) 簽名、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並標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址。
7. 報告日期:審計報告日期是指審計人員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