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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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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
首次生效时间 2003年6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3年4月12日
修订历史
  • 2003年4月12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
同时废止
本法规于2014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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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审计范围

  (三) 审计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准则目录(2003年修订)[编辑]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
第2号-审计通知书第3号-审计证据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
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第7号-审计报告第8号-后续审计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
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第11号-结果沟通第12号-遵循性审计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第15号-分析性复核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18号-审计抽样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第20号-人际关系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第25号-经济性审计
第26号-效果性审计第27号-效率性审计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第29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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