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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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 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完整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完整性是指抽样总体的内容能全面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 抽取的样本应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 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十条 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 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 选取样本;
(三) 对样本执行审计测试;
(四) 评价样本;
(五) 根据样本评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 形成结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抽样方案,抽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审计对象的各个具体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构成审计总体的单位项目;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位组成的整体;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所愿意接受的差异或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差异或缺陷发生的概率;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能够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审计结论所确定的抽样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重要性标准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的水平。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及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不同的审计抽样方法。审计抽样方法分为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两种。
(一) 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二) 非统计抽样是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进行抽样和推断总体的方法。
(三) 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提高推断总体的精确度和可靠程度。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大;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增大,样本量减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增大,样本量增大;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样本量越大;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增大,样本量增大。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以下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 样本选取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十九条 抽样风险是由于抽取的样本不能代表总体特征,从而导致不恰当结论所带来的风险。抽样风险包括以下几类:
(一)错误接受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二)错误拒绝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它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