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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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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
首次生效时间 2003年6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3年4月12日
修订历史
  • 2003年4月12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
同时废止
本法规于2014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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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的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

第三章 后续审计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 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 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 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 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二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组织适当管理层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准则目录(2003年修订)[编辑]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
第2号-审计通知书第3号-审计证据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
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第7号-审计报告第8号-后续审计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
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第11号-结果沟通第12号-遵循性审计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第15号-分析性复核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18号-审计抽样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第20号-人际关系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第25号-经济性审计
第26号-效果性审计第27号-效率性审计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第29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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