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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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部門(Internal Audit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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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部門是指為了增加價值並改善機構的運營而提供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服務的部門、處或小組的顧問或其他從業人員。
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命脈,是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根本前提。對於內部審計也是如此,要使內部審計真正發揮經濟監督和經濟評價的職能,首先取決於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由於內部審計的特殊地位,其獨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這正是內部審計與獨立審計的區別所在。
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內部審計部門受托於公司總經理,代替總經理對公司內部其他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實行專業監督。內部審計部門獨立於他們所要審計的經濟活動,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同時由於受托於公司總經理,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僅限於本公司總經理,其工作結果僅供總經理或其上級部門使用,作為本公司內部經營評價和改進管理的參考,對外保密;由於被審計部門是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公司的組成部分,客觀上造成內部審計為本公司利益服務的依附性,使得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程度直接受到影響。因此,在實踐中應採取相應措施,改善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
在國際上,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隸屬關係大體上可分為三種類型:董事會領導模式、監事會領導模式和總經理領導模式。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都對公司承擔監督和控制職能,都有對公司整體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的需要,但是不同的機構由於其地位、職能不同,其進行審計的出發點和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隸屬於哪個機構,應當由哪個機構領導呢?對這個問題的不同結論將會影響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定位。我們試圖通過對這幾種組織模式的利弊分析得出結論。
1、監事會領導模式:內部審計部門直接由監事會領導,在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財務情況和董事、經理的經濟行為和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這種組織模式的好處在於壯大了監事會的力量,監事會可以利用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能。但是由於監事不能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職務,沒有經營管理權,而內部審計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審計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因此這種模式的最大不足是內部審計不能直接服務於經營決策,難以實現其主要任務和目的。
2、董事會領導模式:內部審計部門直接由董事會領導,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經營情況、計劃執行情況以及經理職責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由於其領導層次較少,地位超脫,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最強,有利於董事會對公司大政方針的把握。不足之處在於董事會領導模式勢必削弱公司經營的直接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即總經理)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監督。
3、總經理領導模式:內部審計部門直接由總經理領導,在總經理領導下對公司整體經營情況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有學者認為總經理領導模式難以對公司財務和總經理的經濟責任進行獨立的監督與評價。筆者認為對公司財務情況和總經理經濟責任的監督和評價正是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責所在,而並非應由內部審計部門完成。總經理就公司的整體情況對董事會和股東會負責,總經理應當瞭解公司發生的每一項業務,限於公司經濟活動的複雜性和總經理個人精力和能力的有限性,僅僅依靠個人的力量,總經理難以對公司經營全過程實行監督,於是內部審計部門作為總經理職能的延伸對公司整體經營情況發揮監督評價作用就是很合理的事了。
內部審計部門作為公司內部的經濟監督機構,並不參與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活動,其主要職能在於監督檢查本公司以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活動,內容主要是檢查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評價各項經營管理活動是否達到預定目標、是否遵循了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發現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並提出各項改進措施。
作為對董事會監督職能的補充,英美國家公司董事會普遍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為董事會的控制與監督職能服務。內部審計部門接受審計委員會的職能監督,通過審計委員會從而不受限制地接觸董事會。從公司整體組織架構而言,審計委員會的地位高於內部審計部門,並形成對其的一種監督關係。
綜上所述,總經理領導模式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內部審計部門發展的最佳模式。同時,對於一個內部組織結構比較健全的公司,應當建立如下圖所示的廣義內部審計體系:股東大會通過監事會監督董事會的工作,董事會通過審計委員會監督總經理的工作,總經理通過內部審計部門監督下屬員工的工作。內部審計部門必須接受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的職能監督,通過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的監督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內部審計部門在業務上向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在行政上向總經理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
股東大會———→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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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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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內部審計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