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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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法定是指行政主體的行政權力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不能自行設定。職權法定是指任何行政權力的來源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予,法定性是行政職權最重要的屬性。
職權法定的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其法定職權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是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及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行為的首要前提。行政職權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履行其法定職責而擁有的權力,其持有者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並且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依法取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或能力。行政職權具有國家行政權的一般屬性,如強制性、單方性、優先性等,但其最重要的屬性是其法定性。
職權法定原則包括三方面的含義:
首先,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必須依法取得,沒有法律的依據,行政職權就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對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強制力和優先性。職權的法定淵源有三種,一是行政機關依法成立時即合法取得的權力,這是行政機關固有的權利;二是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特別授予;三是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委托的權力。 其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享有的行政職權必須依法行使。擁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必須嚴格按照授權法規定職權範圍、行為方式及程式,謹慎地行使自己手中的職權。
最後,違反職權法定原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沒有法定的職權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行政行為,這樣的行政行為不可能中現實生活中產生實際的效果,也不可能實現作出這一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所欲達到的目的。行政機關、組織及其成員超越其所擁有的職權的範圍、違反法定的程式和行為方式的,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也是無效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提起的行政覆議及行政訴訟中撤銷這類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組織及其成員違法行為職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造成損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由行為的作出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參與該違法行為的個人有過錯或者嚴重過失的,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還要承擔內部的行政責任。
職權法定是政府的權力、行為方式、機構設定應有法律明確規定,法無授權不得隨意行為。職權法定是指行政機關的創設、存在依據和活動範圍等皆源於法律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不得設立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權力。行政權屬公權力,與作為私權的公民權利界限剛好相反,對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而對國家機關而言,法無明確授權即禁止。任何自設權力或超越許可權行使權力的行為都將導致行政行為的無效。
非依法律取得的權力都應當被推定為無許可權,非依法律規定行使的權力應推定為無效。職權法定是行政機關職權、職權範圍和行為限度合法的保障,是合法行政的基本內涵。職權法定意味著,法律未授權的,行政權力主體不得為之。對於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凡是法律未授予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不得行使。換言之,行政機關行使的能夠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權力的行為,必須取得法律的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享有法律規定以外的任何特權。相反,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在不違反法律和道德的情況下,可以從事一切活動,而無需法律的特別授權。其核心要求就是一切行政機關都不能自我設權從而在根本上杜絕行政權的膨脹 在我國職權法定通常是在兩個意義上使用一是職權來源於行政組織法的授予,二是由單行的法律授予行政機關或公務組織某方面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