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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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時,可以請求侵占人返還占有物的權利。這項請求權的目的,在於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復占有物的原有狀態。如果占有物已經遭到毀損時,可請求損害賠償。其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此項權利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奪為要件,比如占有的動產被盜搶、不動產被霸占等。沒有他人的積極侵奪行為則無此請求權,如借用人期限屆滿不返還借用物,遺失物被拾得人占有,均不能認為是侵奪占有。享有該請求權的主體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間接占有人,不論有無正當原權,也不論善意還是惡意,只要是被侵害的占有人都享有此權。但占有輔助人不能作為此項請求權的主體,只能以占有人的名義來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此項請求權的相對人不限於最初的侵奪者,還包括侵奪者的概括繼受人。對於不具備即時取得條件的善意特定繼受人,由於其不瞭解侵奪的事實,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和保證交易的安全的考慮,應對其已確定的占有加以保護,因而其不應作為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相對人。
第一、請求權人應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對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權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第二、須有占有物被侵奪。侵奪,指非基於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
第三、相對人應為侵奪人。
第四、占有物仍然存在並可返還,方可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