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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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他主占有[1]
他主占有是指對於物不是以所有的意思而為的占有。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占有他人的物,均屬於他主占有。地上權人、留置權人、質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信托人等對標的物的占有,均屬於他主占有。
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的條件[2]
1.他主占有人應對使其占有之人表示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在諸如租賃等合同關係中,占有人對於占有物的占有原本沒有所有的意思,構成他主占有。若欲將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占有人必須向出租人等“使其占有之人”表示,自己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自此時起,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可見,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既需要占有人有變更的意思,又要求將該內心意思表示於外。該項表示不以明示的為限,默示的也發生占有變更的效果。還有,該項意思表示不以“使其占有之人”承諾為必要。如果“使其占有之人”是數人,占有人應向全體為變更意思的表示。
2.他主占有因新事實變為以所有的意思而占
有此處所謂新事實,是指以使他主占有人取得所有權為目的的事實。至於此項事實在法律上,是否足以發生取得所有權的效果,則在所不問。買賣、贈與或互易等法律行為屬於此處所謂新事實,但繼承則相反。
他主占有與自主占有的關係[2]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的區分標準以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為標準,占有可分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對於物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者,為自主占有。所謂所有的意思,無須是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的意思,凡是事實上對於物具有與所有權人為同樣支配併排斥他人的意思的,均屬所有的意思。換句話說,占有人對其占有的物具有所有的意思,就足夠了,至於是否為真正的所有權人,誤信為所有權人,甚至明知自己不是所有權人,均在所不問。從而,盜竊者對於盜贓物的占有,侵占人對於侵占物的占有,均屬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對於物不以所有的意思而為占有的現象。凡是基於占有媒介關係而占有他人之物的,如承租人、受寄人、借用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占有相應法律關係的標的物的,均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因而都屬於他主占有。
他主占有與自主占有區分的意義[3]
(1)只有自主占有人才能依時效或先占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
(2)自主占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而他主占有沒有。
(3)占有人的賠償責任,因系自主占有或他主占有而有所不同。他主占有人因自己過錯而導致占有物毀損滅失時,須負賠償責任,而自主占有通常不會發生此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