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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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機構(Trust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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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機構是指從事信托業務,充當受托人的法人機構。信托機構的性質是主要從事信托業務,在信托業務中充當受托人的法人金融機構。
1、單一信托機構
單一信托機構指專業信徒機構,具有完全獨立法人資格,專門辦理金融信托業務的經濟組織。
附屬於其他機構的信托機構指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本身雖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受到另一機構控制的信托機構。
1、從事信托業務,充當受托人。
2、主要發揮財產事務管理職能。
3、利潤來源主要是信托報酬。
4、業務經營中要遵循信托的基本要求:即信托財產獨立性要求。
信托機構的組織管理
1、信托機構建立的基本要求
我國信托機構設立的基本要求(根據《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信托機構的設立確屬經濟發展的需要。一般只在大中城市設立。
2)具有合格的信托業務人員和完備的組織章程。
3)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額的實收資本金。
全國性信托投資機構──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為5000萬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托投資機構──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為500萬元。
以上兩級機構從事經營外的業務的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分別為500萬美元和100萬美元。
2、信托機構設立的程式
1)申請。
2)報批。
3)認股交款。
4)股款的交納與驗資。
5)召開創立大會。
3、信托機構的內部組織設置
現代信托機構內部組織設置的三種類型:按職能分工的內部組織設置;按服務對象分工的組織機構;綜合分類的組織機構。
信托機構的業務管理
1、信托機構的業務範圍
1)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
2)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信托業務。
3)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信托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9)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公益信托。
11)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如同業拆借,融資租賃和投資。
2、信托機構業務經營原則
1)遵循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
2)忠誠儘力管理信托財產的原則。
3)受托人應當謹慎管理信托財產。
4)禁止從業人員向客戶收受禮物,或參與信托帳戶收入的分配。
5)禁止從業人員議論和泄露信托業務及其他有關客戶的情況。
1、財務核算的意義和要求
1)財務核算的意義:全面、準確反應經營活動全過程;進行財務分析,參與信托機構決策;監督財經紀律、法律貫徹,保證信托財產安全;進行財務成本核算,合理使用信托財產。
2)財務核算要求完整、準確、真實、能提供決策依據,能降低成本。
2、財務核算的基本內容
信托機構的人事管理
1、人事管理的意義
1)有利於信托機構在競爭中獲勝。
2)有利於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信托隊伍。
2、信托機構業務人員的基本素質要求
1)具備良好職業道德。
2)具備較高、較全面的知識水平。
1、微觀角度
可保護委托人、收益人的利益。
2、巨集觀角度
有利於金融體系的穩定,充分發揮信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