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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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過失占有[1]
無過失占有是指善意占有人誤信其占有為享有本權,且對其誤信不存在過失的占有。
無過失占有的推定[2]
占有人的善意占有,有無過失,事實不明時,如何認定,意見不一。日本的早期判例及學說均認為,在法律對此未設規定的情況下,占有人對其善意占有的無過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但時至今日,通說認為,無過失為常態,有過失為變態,其無過失為消極事實,依據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占有人應無須就此常態和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日本學者更認為,上述所謂無過失,乃無過失的善意,亦即完全的善意,倘若認為就無過失應負舉證責任,就等於必須就完全的善意負證明之責,這與《日本民法典》第186條關於推定善意的規定發生了矛盾。
因而,在善意已經受到推定的範圍內,無過失應被解釋為也受到推定。今日通說更有說服力,我國物權法及其理論應予借鑒。
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的關係[3]
這是以善意占有人就其善意是否有過失為標準所作的劃分。無過失占有是指占有人就其善意並無過失的占有;有過失占有是指占有人雖為善意但有過失的占有。
區分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的意義在於,時效取得期間有所不同,在占有之始為善意且無過失的,時效取得的期間較短,反之則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