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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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和平占有[1]
和平占有是指不以暴行或者脅迫取得或維持的占有。與之相對的是暴力占有,即瑕疵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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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的推定[2]
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均屬占有的常態,在和平占有抑或強暴占有的事實不明時,推定為和平占有;在公然占有抑或隱秘占有的事實不明時,推定為公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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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占有和暴力占有的關係[3]
這是以占有手段的不同進行的劃分。暴力占有是指通過暴力手段而取得對某物的占有,如通過搶劫或搶奪而取得占有。和平占有是指非通過暴力取得和維持的占有。區分二者的意義在於:諸如時效取得之成立等特定情形,須以對物的和平占有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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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占有與強暴占有的區別主要在於占有取得的方式和占有人的取得意思;但也取決於占有人持續占有的方式和占有意思。占有以和平方式取得而以暴力方式維持者,視為強暴占有;而占有以強暴方式取得後又以和平方式維持著,也可能轉變為和平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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