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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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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體經濟(Collective economy)

目錄

什麼是集體經濟

  集體經濟的實質是合作經濟,包括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然而,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弱化甚至否認了集體經濟還具有勞動者資本聯合的特征。否認了勞動者個人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所以,集體經濟要還原其合作經濟的本來特征,就必須對集體經濟產權制度進行改革。在我國,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集體經濟體現著共同致富的原則,可以廣泛吸收社會分散資金,緩解就業壓力,增加公共財富和國家稅收。

我國集體所有制經濟改革發展狀況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對集體企業進行了改革,如,改主管部門統收統支、統負盈虧為企業獨立運算、自負盈虧,改生產型為生產經營型,改單一的固定工資為按勞分配的多種工資分配形式,並恢復勞動分紅制度,率先推行和完善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與企業內部配套改革等,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但是,這些改革沒有解決企業產權這個關鍵問題,隨著巨集觀經濟體制的逐步深入,一部分集體企業開始進行以產權制度改革為重點的企業制度創新,尤其是90年代以來,以職工持股為特征的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持股公司大量出現,形成國有、集體、個人產權相結合的混合合作制經濟。集體經濟形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由傳統單一組織形式向多種實現形式轉變;

  由傳統封閉的經營方式向社會化經營方式轉變;

  由傳統生產經營體制向資本運營體制轉變;

  企業積累方式向資本積累方式轉變;

  由傳統企業制度逐漸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變;

  由傳統企業產業制度逐步向現代產權制度轉變。改革的步伐加快收到了明顯效果。

  以傳統集體企業為例,改革以來,企業減少48%,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迅速發展,1998年與1996年相比,平均年增長70%,據2000年統計,100多個縣以上集體企業改製為股份合作制有限責任公司的占企業總數的 78%,還有的組建企業集團實施聯合、兼併、租賃、承包、中外合資、出售、合伙、私營、公有化民營等。

  改革改製促進了集體經濟的新發展。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00年與1998年相比,規模以上集體大幅度減少,而平均多戶企業的資產由1867萬元增加到2682萬元,增長了43.7%;企業發展速度加快,2002年全國規模以上集體、工業企業實現總產值13644億元,占全國總產值的比重為12.4%,企業的經濟效益大幅度提高。

  但是目前有相當一部分集體企業由於歷史包袱沉重,加之舊觀念和產權制度的影響,難以衝出傳統管理模式,在市場經濟中陷入困境。這主要表現在:傳統集體經濟處於萎縮狀態,集體企業和從業人員大幅度減少,利潤下降,企業負債率居高不下,集體資產流失嚴重,離崗、下崗職工生活困難等。事實證明,傳統的集體企業不深化改革是沒有出路的。

當前集體經濟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1年年底,全國集體企業戶數從1991年的338萬戶降至220萬戶,年均降速超過10萬戶;從業人員從1991年的3628萬人降至1241萬人,年均遞減200餘萬人;集體企業職工的生活十分窘迫,2001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453元,集體企業職工僅為6667 元,低於平均水平40%,全國城鎮離崗職工年平均生活費為2020元,集體企業職工為789元,低於平均水平60%。由於改革滯後,集體經濟改革中凸顯幾大問題:

  一是法規滯後。當前,集體企業沿用的仍然是1991年9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1990年6月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隨著改革的深入,這些法規早已不能解決集體企業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甚至還阻礙了集體企業改革的步伐。

  二是管理體制缺位。經過幾輪機構改革,政府與集體企業之間的關係仍未理順,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國務院機構中沒有專門管理集體企業改革的部門。

  三是改革不配套。無論是稅收融資、兼併、破產,還是解除勞動關係,國家沒有出台任何旨在支持集體企業改革的政策,雖然同屬於公有制企業,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在政策環境上有著巨大差異。這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1)從融資政策上看,銀行歷來貸款是“先國有,後集體”;

  (2)從兼併破產改革看,國有企業破產時資產變現首先用於安置職工,而集體企業破產資產變現首先用於歸還債務,國有企業破產職工安置費由財政部門兜底;

  (3)從解除勞動關係政策看,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國家給予基本生活費,財政、社保、企業三家抬,而集體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則不能享受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國有企業職工解除、改變勞動關係,國家允許給予經濟補償,集體企業職工則無此政策;

  (4)從稅收政策上看,過去在執行稅前還貸政策時,國有企業的各種支持貸款可以稅前還貸,而集體企業只有 60%的貸款可以稅前歸還,其餘40%則須用稅後利潤歸還。

  在困擾集體經濟改革與發展的各種矛盾中,產權是個核心,集體企業的產權關係十分複雜,主要問題是產權主體不清、歸屬不明和界定困難。

  從名義上看,集體企業的產權為勞動群眾共同占有,但實際上,無論是經營者的選擇、重大項目的決策,還是資產的收益和處置,都不由集體企業職工決定,這種“名為集體所有,實為職工空有”的產權狀態,使得集體企業改革缺乏動力主體、素質主體以及風險主體,最終陷入集體企業的主管者和經營者因沒有產權而缺乏改革動力,職工空有名義產權而沒有決策權,無力推動改革的尷尬。

集體經濟改革發展的對策思考

  針對集體所有制經濟在改革與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要立足於長遠,著眼於當前,堅持科學的發展觀,用改革發展的辦法認真加以解決。因此,以明晰產權為重點,深化集體改革,發展多種形式集體經濟已成為必然的要求。只有對集體企業進行徹底改製,集體企業才能獲得新生。

  集體企業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是:

  按照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明晰集體企業權益的歸屬,實現產權主體人格化,給予集體職工經濟補償,實現身份置換,確定“模糊產權”、“無主產權”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主體,徹底消除“名為集體所有,實為職工空有”的虛擬產權主體和模糊產權關係,將集體企業改製為公司制企業、合作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

  集體企業改製時,應重點解決以下六個問題:

  一是儘快出台新的全國性的集體經濟改革、改製的法律法規,明確集體資產的歸屬和明晰集體企業的產權主體。新的法律法規必須突破集體資產只能共有的限制,把現代集體經濟定性為合作經濟。

  二是依照“誰投資,誰所有”與“誰積累,誰所有”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一定區域內勞動者所有、聯合經濟範圍內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與集體企業職工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不同邊界,來明晰集體資產的產權主體。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來看,集體資產中雖然有投資人出資積累的成分,但更大量的是集體企業職工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通過自身的勞動並承擔相應風險的情況下創造積累而成的。所以,集體企業中沒有明確投資主體或投資主體權益之外的資產,都應屬於勞動群眾積累的資產。

  三是改製的集體企業要同時解除職工勞動關係,並根據職工工齡、創業貢獻、技術創新、崗位責任的因素不同,給予經濟補償。集體企業職工的勞動關係及身份是歷史形成的,當時國家倡導全民就業,但又無法將就業人口用全民職工的辦法全部包下來,只好採取全民和集體職工兩種不同的用工方式,顯然,集體職工是計劃經濟用工制度的產物。

  由於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長期以來集體企業中的用工制度已經演變成為事實上的終身制,職工成了“企業人”,因而在集體企業改製時,應同時解除集體企業與原來企業的勞動關係,讓集體企業職工從“企業人”轉化為“社會人”,集體企業在解除職工勞動關係時,可比照國有企業的有關政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資金的來源同樣可以是企業的凈資產,也可以是現金債權

  四是適當考慮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的利益。集體企業的資產是集體企業職工共同擁有的,理應包括已退休的老職工,所以,集體企業在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時,應同時解決兩個問題:明晰集體企業在職職工對企業擁有的產權,留出一塊資產用於補充退休職工社會保障的不足和解決生活困難。

  五是聯社組織應轉為合作經濟行業管理協調機構。長期以來,手工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等聯社組織通過成員單位上繳利潤和管理費形成合作事業基金,然後又將部分基金或投或借給所轄集體企業,聯社既是行政主管部門,又是投資人,成為“婆婆加老闆”。但是就其根源來說,聯社資產實際是從所轄集體企業資產轉化而來的,所以聯社的凈資產並不歸聯社機關人員所有,聯社改革時應將其資產歸還給聯社範圍內的勞動群眾。

  六是要明確負責集體經濟改革、改製政策的政府部門。目前集體經濟改革、改製中的諸多重大問題沒有一個政府部門負總責研究,這是集體經濟改革、改製長期滯後的體制原因。政府部門既要負責制定集體經濟改革、改製政策,也要負責指導各地執行政策。組織機構不落實,一切都是空話。值得註意的是,由於產權的複雜性,集體企業改製也應在政策指導下分類推進,循序漸進,切忌“一刀切”、齊步走,力求規範和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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