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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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條件下的一種所有權形式。是國家對全民所有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在我國,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作為國家所有權唯一的和統一的主體,代表全體人民實現對其財產的支配。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以國家財產在經濟上屬於全民所有為根據,而在法律上主張對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具有無限的廣泛性,任何財產都可以成為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其中某些重要財產,如礦藏、水流、國有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陸資源,以及由國家統一經營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鐵路、航空、公路、海運、郵電、廣播、軍用物資等企業、事業,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歸國家專有。
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國家對全民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4項權能。國家通常並不直接占有、使用和經營國家財產而直接行使其所有權,而是通過授權給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來行使。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產生的方式包括:(一)社會主義國有化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二)積極和擴大再生產;(三)稅收;(四)征收、徵用、徵購;(五)沒收;(六)無主財產和無人繼承收歸國有以及通常取得財產的方法。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