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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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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社會團體所有權[1]

  社會團體所有權是指各類社會團體對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我國,社會團體種類很多,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等。社會團體在行使所有權時,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超越登記批准的業務範圍及活動地區進行活動

社會團體所有權的法律條文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七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侵占、破壞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1]

  《物權法》第69條規定:“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動產,受法律保護”。此即承認社會團體所有權。社會團體,是指我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依《物權法》該條規定,這些團體對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

參考文獻

  1. 1.0 1.1 羅瑋主編.房地產法規.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12.01.
  2. 陳華彬著.民法物權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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