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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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會團體所有權[1]
社會團體所有權是指各類社會團體對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我國,社會團體種類很多,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等。社會團體在行使所有權時,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超越登記批准的業務範圍及活動地區進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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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七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侵占、破壞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1]
《物權法》第69條規定:“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此即承認社會團體所有權。社會團體,是指我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依《物權法》該條規定,這些團體對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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