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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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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团体所有权[1]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我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社会团体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超越登记批准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区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所有权的法律条文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占、破坏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1]

  《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受法律保护”。此即承认社会团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依《物权法》该条规定,这些团体对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

参考文献

  1. 1.0 1.1 罗玮主编.房地产法规.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01.
  2. 陈华彬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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