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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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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onation tax)

目錄

贈與稅概述

  贈與稅,是以贈送的財產價值為課稅對象而向贈與人或受贈人征收的一種稅。屬直接稅,為防止遺產稅逃漏而設立的稅課,使財產所有權人無法在生前以贈與方式分散財產。因此贈與稅對遺產稅具有輔助之作用。它實質是遺產稅的輔助稅種。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實行的一種財產稅

贈與稅制度的比較[1]

  1924年,美國率先開徵了贈與稅,作為遺產稅的配套稅種。現在征收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大多同時設置贈與稅,作為遺產稅的補充,如美國、法國、德國、日本、南韓、安哥拉、摩洛哥、智利、委內瑞拉、俄羅斯、匈牙利和中國臺灣地區等。也有少數國家和地區只設置遺產稅,不設置贈與稅,如英國、冰島、羅馬尼亞、新加坡、汶萊、辛巴威、馬拉維和中國的香港地區。還有極少數國家只設置贈與稅,不設置遺產稅,如紐西蘭、孟加拉國、迦納和巴拿馬(紐西蘭和孟加拉國都曾經征收過遺產稅,後來分別於1992年和1982年停徵)。

  目前各國實行的贈與稅制度,按照納稅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兩類:

  1.總贈與稅制。

  總贈與稅制也稱贈與人稅制,按照財產贈與人一定時期以內贈與財產的總價值徵稅,以贈與人為納稅人。目前實行這種贈與稅制度的有美國、紐西蘭、南非和中國臺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

  2.分贈與稅制。

  分贈與稅制也稱受贈人稅制,按照受贈人一定時期以內受贈財產的價值徵稅,納稅人為受贈人。目前實行這種贈與稅制度的有日本、丹麥、匈牙利、愛爾蘭、荷蘭、菲律賓、巴拿馬、委內瑞拉等國家和地區。

  一般來講,實行總遺產稅制的國家往往同時採用總贈與稅制,如美國就同時實行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實行分遺產稅制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通常採用分贈與稅制,如日本實行分遺產稅制,同時實行分贈與稅制;義大利在2001年以前實行混合遺產稅制,同時實行分贈與稅制。但是也有例外,如南韓實行總遺產稅制,但是贈與稅的納稅人卻是受贈人。

  通常贈與稅被認為是遺產稅的輔助稅種,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如迦納不征收遺產稅,卻征收贈與稅,對價值超過5萬塞迪的財產轉讓征收贈與稅,稅款由受贈人繳納。單獨征收贈與稅的還有紐西蘭、盂加拉國和巴拿馬等國家。

外國贈與稅制度[2]

  (一)美國的贈與稅制度

  美國予1976年修改了聯邦財產轉移稅,將原分別適用於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兩套稅率,統一為同時適用於兩種稅的同一套稅率,遺產稅和贈與稅都不再是獨立的稅種,而只是財產轉移稅的一個組成部分。

  (1)納稅義務人。在美國,贈與稅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美國採取總贈與稅制,按財產贈與人一定時期內贈與財產的總價額課稅。根據美國贈與稅法的規定,只要是美國公民,其所贈與的財產都要繳納贈與稅,而不論是居住在美國境內還是在美國境外。此外,在美國境內沒有住所的非美國公民贈與財產符合以下條件時也須要繳納贈與稅:不動產或者個人動產在轉讓時確系是在美國境內。

  (2)徵稅對象。贈與稅的徵稅對象又稱為課稅物件,即通過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講,所有無償的財產轉移都可成為贈與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例如,公司把財產權益轉讓給個人的行為被視為公司股東們的財產贈與行為,如果受讓入也是公司股東,那麼超出受讓人應當享有的股東權益的部分應繳納贈與稅。現實中,各國都通過規定免徵贈與稅的名目來劃定贈與稅的征收範圍。在美國,免徵贈與稅的項目主要有:捐贈給慈善機構的財產;捐贈給政治團體的財產;捐贈給學校的財產;夫妻之間的相互贈與;夫妻雙方如果一方亡故,留下的供另一方生活所用的財產;夫妻離婚後,用於給予對方教育和醫療之用的贈與。

  (3)稅率。美國贈與稅與遺產稅實行相同的稅率,採用16級超額累進稅率。1萬美元以下免稅,1萬美元以上的,稅額為一定基數加上超出額與稅率的乘積。每位美國公民在一年中對某一個人贈與1萬美元(1932--1976年是3000美元)以上的,都應繳納贈與稅,但每位美國公民在其一生中有70萬美元的免稅贈與與遺產遺留額度,即在此範圍內的財產轉移無需付稅。

  (二)英國對贈與財產的徵稅制度

  英國不單獨設立贈與稅,而是將死者生前的部分贈與額合併入遺產額一起征收,在遺產處理上採取“先稅後分”的方式,即先對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徵稅,然後才能將稅後的財產分配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1)徵稅對象。被繼承人死亡前7年內贈與的財產併入遺產額中一起徵稅。英國稅法規定,在財產所有人生前將其財產捐贈給個人或某些信托公司的情況下,若捐贈人在捐贈後存活超過7年的,則無須繳納贈與稅。否則需要納稅。

  (2)稅率。被繼承人若在捐贈後的第4~7年死亡的,則實際稅率可以逐年降低,徵稅額可以逐年減少。以下為英國對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徵稅稅率降低和實際稅率。

贈與與贈與人死亡間隔的年數稅率降低幅度(%)實際稅率(%)
不超過3年040
超過3年至4年2032
超過4年至5年4024
超過5年至6年6016
超過6年至7年808
超過7年1000

  (3)減免項目。

  第一,住所在英國境內的配偶之間的財產轉移享有無限制的稅收免除。如果贈與人居住在英國,受贈人居住在國外,該免稅項目的金額被限定在5.5萬英鎊以內。第二,向慈善事業、國家目標、社會公共利益和歷史建築維護和政治黨派的贈與免稅。第三,雇員信托的贈與免稅。第四,每年3000英鎊的贈與無須納稅。且前一年未使用完的減免額度可以結轉到下一年。第五,小額的一次性贈與可以全額免稅,但這項減免不能同其他減免合併使用。第六,為維繫家庭所作的贈與免稅。為維繫或支持配偶、原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親屬所作的贈與,為教育、培養子女所作的贈與,均可免稅。第七,基於聯姻考慮的贈與可以免稅。向新郎或新娘的贈與可以適當減稅。結婚禮物可以享受的減免限額為:父母贈送5000英鎊以內;祖父母、遠親贈送2500英鎊以內;其他人贈送每人1000英鎊以內;有關團體贈送2500英鎊以內。由配偶繼承的遺產也免徵遺產稅。

  (三)日本的贈與稅制度

  日本的贈與稅是作為遺產稅的補充,目的在於防止被繼承人生前通過將財產贈與即將成為繼承人的個人而逃避繳納遺產稅。日本實行的是分贈與稅制,也稱受贈與人稅制,即按照接受贈與人一定時期內受贈財產的價額征收贈與稅。

  (1)納稅義務人。日本的贈與稅是針對個人對個人的財產贈與征收的,如果是法人對個人的贈與,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因贈與麗取得財產的個人(不包括死因贈與,死因贈與應繳納遺產稅)。受贈人如果在日本擁有住所.則對其全部受贈財產負有納稅義務;若在日本無住所,則僅對位於日本國內的受贈與財產負有納稅義務。

  (2)徵稅對象。贈與稅的徵稅對象為納稅人受贈的財產,叫贈與財產。原則上,一切有經濟價值的贈與財產都屬於徵稅對象。但下列贈與不屬於贈與稅的徵稅範圍:第一,因法人的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第二,扶養義務入之間(如配偶之闊和父母子女之間)作為生活費、教育費而贈與的財產;第三,從事宗教、學術和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者受贈的確實用於公益事業的那部分;第四,公職候選人就選舉活動接受的金錢和其他財產。

  以下財產或權利雖不能稱為贈與財產,但因其與贈與財產的性質相同放從公平負擔的角度出發,將其視為贈與財產並作為贈與稅的徵稅對象,所以被稱為準贈與財產:第一,信托受益權。但以特殊殘疾人為受益人的6000萬目元以下的信托不屬於贈與稅的征收對象。第二,保險金。當保險金受益人並非投保人對,對此筆兌現的保險金要課稅。第三,定期金。當定期金的給付人並非領取人時,對此筆定期金要課稅。第四,因低額受讓錯來的利益。以顯著低廉的價格(低予市價的1/2時),接受轉讓的情況下,視接受該轉讓者因該財產轉讓人的贈與取得了與該價格和財產之間差額相對應的金額。對此部分課稅。第五,因免除債務等帶來的利益。不支付價款或以顯著低廉的價格接受債務免除、轉移或第三者償還債務而帶來的利益時,接受免除債務等利益都被視為因免除債務者的贈與取得了與接受該利益時的價格相當的金額。第六,其他利益。

  (3)扣除項目。贈與稅的免徵額是一年60萬日元。即受贈人在一個年度內得到價值60萬日元的財產贈與可以免徵贈與稅;超過60萬日元的部分應當繳納贈與稅。結婚20年以上的配偶之間,贈與配偶並僅用予配偶本身連續居住使用的土地、地上權、房屋和該類物權的收益時,可以享受2000萬日元的扣除。

  (4)稅率。2003年,日本將贈與稅原來i3級的稅率檔次進行了調整,實行6級稅率檔次,並將最高邊際稅率從70%降低到50%。詳見下表:

級數應納稅贈與額(日元)稅率(%)速算扣除數(萬日元)
1不超過200萬的部分100
2超過200萬至300萬的部分1510
3超過300萬至400萬的部分2025
4超過400萬至600萬的部分3065
5超過600萬至1000萬的部分40125
6超過1000萬的部分50225

  (5)稅收抵免。當納稅人得到的贈與財產屬於國外財產的時候,該財產在國外依法繳納的類似於贈與稅的稅額可以從按照日本稅法計算得出的應納贈與稅額中扣除。

  (6)稅款繳納。受贈人應當在接受財產贈與的第二個年度2月1日至3月15日之間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接受的財產贈與在免徵額以下的可以免予申報。若受贈人的應納贈與稅稅額在10萬日元以上,且在申報納稅期間不能用現金繳納稅款,如果提供擔保,則可延期5年分期繳納,但應當支付延期利息

  (四)南韓的贈與稅制度

  (1)納稅人。南韓贈與稅的納稅人為受贈人。居民受贈人必須就其在南韓境內、境外受贈的全部財產繳納贈與稅;非居民受贈人僅就其在南韓境內受贈的財產繳納贈與稅。若受贈人為營利公司,可以免繳贈與稅。

  (2)徵稅對象。徵稅對象包括所有能轉變為金融或者經濟形式價值的贈與財產,以及贈與財產附屬的法定和實際權利的經濟價值。

  (3)扣除項目。居民受贈人接受以下親屬的贈與,如果在以後的lO年中以下各項扣除的總額和每項扣除額都不超過規定的最高額度的,可以進行扣除:配偶,最多不超過5億韓元;直系親屬,一般可以享受不超過3000萬韓元的扣除,但未成年人最多只能享受1500萬韓元的扣除;其他家庭成員,最多不超過500萬韓元。

  (4)損失扣除。損失僅指自然災難或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所造成的損失。如火災、建築物倒塌、爆炸、環境污染等對贈與財產造成的損失,扣除額為實際造成的損失額。

  (5)免徵項目。以下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國家贈與的財產;贈與政黨的財產;有道德價值的贈與(如為救濟目的進行的贈與);贈與的教育費、獎學金等;贈與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財產。

  (6)稅率。南韓贈與稅的稅率與遺產稅的稅率相同,實行5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邊際稅率為10%,最高邊際稅率為50%。

  (7)稅收抵免。一是贈與稅收抵免。若贈與財產已經被包括在另一贈與財產中,則已經繳納的贈與稅可以抵免。二是國外稅收抵免。在外國已繳納的贈與稅可以進行抵免。三是及時申報抵免。若納稅人及時進行納稅申報,可以享受10%的稅收抵免。

  (8)申報納稅。受贈人應當在接受贈與以後的6個月之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附上相關扣除額的明細賬和憑證,再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申報表確定應納稅額。稅款以現金支付的,可以在3年內分期付款;若不動產或證券的價值超過贈與財產價值的50%,且應納贈與稅稅額超過t000萬韓元的,可以通過不動產或證券的轉讓支付稅款。

  (9)財產評估。原則上,贈與財產都要按接受贈與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其價值;若市價很難取得,可以依以下方法評估:第一,土地根據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塊地的地價確定。第二,建築物按照內政部制定的標準市價確定。第三,股票上市股票和櫃臺交易股票根據交易前後4個月的平均市價確定;非上市股票,根據資產凈值或利潤值較大者確定。資產凈值=該公司的資產總額發行股票總數,利潤值=每股最近3年闖純利潤額的加權平均額/政府參考金融市場平均利率後所定利率。

  (五)中國臺灣地區的贈與稅制度

  (1)徵稅對象與範圍。經常居住在中國臺灣境內的居民,就其在中國臺灣境內或者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經常居住在中國臺灣境外的中國臺灣居民、非臺灣居民,就其在中國臺灣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都應當依法繳納贈與稅。而所謂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麗產生效力的行為。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財產的買賣不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的,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者承擔債務的,其差額部分均以贈與論。未成年人購置財產,除非能夠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視為法定代理人的贈與。

  (2)納稅人。中國臺灣地區贈與稅的納稅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行蹤不明或逾期尚來繳納贈與稅,且在中國臺灣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時候,則以受贈人為納稅入。

  (3)減免和扣除。

  下列項目不計入贈與總額:第一,捐贈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第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者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第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的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的財產。第四,撫養義務人為受撫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葯費。第五,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他地上農作物,贈與規定的繼承人的,不計入其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受贈與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況的,應當追繳其應納贈與稅稅款。但若因該受贈入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征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的部分應當從贈與額中扣除。納稅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

  (4)稅率。中國臺灣地區贈與稅的稅率採10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4%,最高邊際稅率為50%。1年內有2次以上贈與的,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按規定計算贈與稅應納稅額。減去已經繳納的贈與稅額以後,即為當次應納的贈與稅稅額。

  (5)納稅程式。除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贈與以外,贈與人於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當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贈與稅。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應以書面形式申請延長,延長期限為3個月。納稅人接到贈與稅納稅通知書後,應於2個月內繳清稅款。

各國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原因及作用

  遺產稅和贈與稅本是兩個稅種,但它們之間關係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如美國1976年,修改了聯邦財產轉移稅,將原分別適用於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兩套稅率,統一為同時適用於兩種稅的同一套稅率,遺產稅和贈與稅都不是再是獨立的稅種,而只是財產轉移稅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如中國臺灣地區有專門的《遺產及贈與稅法》(1974)。

  各國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在一些方面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這也是兩稅能夠長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體可概括為:

  (一)調節社會分配。國家通過遺產和贈與稅,實行區別稅負,將擁有高額遺產者一部分財產歸為社會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會福利事業,形成社會一種分配的良性迴圈。

  (二)增加財政收入

  (三)限制私人資本。在貧富懸殊、社會矛盾激化的現代社會裡,適當限制私人資本,緩和社會矛盾。

  (四)抑制社會浪費。遺產繼承所得和受贈財產,對接受者而言是不勞而獲,容易使繼承人和受贈人奢侈浪費。課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將一部分財產轉為社會擁有,對抑制浪費,形成良好社會風氣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許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從財產額外負擔中扣除,鼓勵大眾多向社會捐贈,有利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五)平衡納稅人的心理。由於重課由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而獲得的非勞動所獲的財產,減少因血統、家庭等非主觀因素帶來的財富占有使用權人們在心理上感覺較為公平。

參考文獻

  1. 劉佐.遺產稅制度研究.2003.第136頁
  2. 劉隆亨,邢會強.孫美蘭.第十四章 贈與稅 第三篇 我國擬開徵財產稅制度研究.財產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04月第一版.第3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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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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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7.119.* 在 2011年1月20日 03:11 發表

2.遺產稅和贈與稅同時課徵,但對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除按年或按次課徵贈與稅外,還需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對其生前贈與的財產總額與遺產合併一起征收遺產稅,原來已繳納的贈與稅給予扣減。目前義大利、紐西蘭等少數國家採用此種模式。

紐西蘭應已不課遺產稅 文中資料應屬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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鲈鱼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1月20日 12:52 發表

59.117.119.* 在 2011年1月20日 03:11 發表

2.遺產稅和贈與稅同時課徵,但對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除按年或按次課徵贈與稅外,還需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對其生前贈與的財產總額與遺產合併一起征收遺產稅,原來已繳納的贈與稅給予扣減。目前義大利、紐西蘭等少數國家採用此種模式。

紐西蘭應已不課遺產稅 文中資料應屬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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