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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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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先權(Right of Priority for Taxation)

目錄

什麼是稅收優先權

  所謂稅收優先權,是指稅款與其他債權並存時,稅款有優先受償權

  稅收優先是國家徵稅的權利與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稅款的征收原則上應優先於其他債權,也稱為“稅收的一般優先權”。這是保障國家稅收的一項重要原則。當納稅人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和償付其他債權,應依據法律的規定優先繳納稅款。

稅收優先權的主要表現

  稅收優先權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又有其他應償還的債務,而納稅人的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又清償其他債務的,納稅人的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應該首先用於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可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納稅人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

  應註意的是,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在破產程式中,職工的工資屬於債權,但考慮到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這一更高的人權宗旨,職工的工資優先於國家的稅收而受到清償。

  2、稅收優先於發生在其後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稅收優先於發生在其後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稅收優先於發生在其後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規定,包含兩層含義:

  1)稅收優先於發生在其後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額度以納稅人應納的稅款為限,例如稅務機關處置納稅人抵押財產後,抵押財產的處置價值超過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滯納金和必要的處置費用的,超出部分應該退還納稅人,納稅人抵押的財產價值不足以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的,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以其他財產補足。

  2)欠稅的納稅人,可以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壓、其財產也可能被留置,但是此時的抵押、質壓等擔保物權,不能影響稅收,即根據稅收優先的原則,對有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對其設置抵押、質壓或被留置的財產,有優先處置權,以保障國家依法取得稅收收入

  3、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以及其他活動中,如果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則有關的行政機關(例如工商、財政、勞動、公安等行政部門)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雖然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也應上交國庫,但為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如果此時納稅人欠繳稅款,則稅款的征收應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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