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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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調節(tax adju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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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調節是指運用稅收杠桿對社會經濟運行進行的引導和調整。通過稅收的多徵、少徵與免徵,可以從多方面作用於微觀經濟活動,使之符合於巨集觀經濟運行的目標。
稅收調節的作用主要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 一、調節社會總供求
稅收作為一種巨集觀調控手段,在實行擴張政策時,它可以通過減稅、免稅或降低稅率,以擴大社會需求,包括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在實行緊縮政策時,它可以通過提高稅率,縮小減免範圍或開徵新稅,以壓縮社會總需求,使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趨向均衡。累進所得稅具有一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它不需要政府採取具體的增稅或減稅措施,可以通過自身累進課征的機制,隨著總需求的增減變化,所得多時多徵、所得少時少徵、無所得時不徵,做到:在經濟擴張時,隨稅基擴大,稅收以超過稅基擴大的幅度而自動上升,約束企業和個人稅後可支配收入,限制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使擴張的勢頭有所減緩。反之,在經濟蕭條時,隨稅基縮小,稅收以超過稅基縮小的幅度而自動下降,使企業和個人的稅後可支配收入相對增多,對總需求量的縮減起到一定的抑製作用。
- 二、調節所有制結構
在每一個國家裡,除了具有代表這個國家性質的主要所有制以外,通常還有其他一些不同的所有制存在,而作為國家總是要首先維護和促進發展代表其統治階級物質基礎的主要所有制。但是,其他所有制的相輔相成往往也是不可缺少的。中國是一個以公有制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為主體,以個體經濟和私人經濟等為補充的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社會主義國家。在這裡,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不但存在於國有經濟內部,而且還存在於各種不同所有制經濟之間。因此,稅收在調節社會經濟運行中,需要處理好不同所有制經濟之間的關係。即在促進國有經濟鞏固和發展的同時,對於其他所有制的經濟成分,稅收調節即要促進其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積極性一面,也要限制其盲目發展的消極性一面,以利於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
- 三、調節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
社會化的大生產在客觀上要求國民經濟按比例協調地發展,據此國家通過對產業部門稅收的重課限制或輕課、免課鼓勵,引導企業的經濟活動,使其服從於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從而促進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協調發展。
- 四、調節流通
一個國家根據國內和國際市場的供求狀況和本國生產和生活的需要,運用稅收杠桿調節商品流通,使之更好地充當生產與消費的中介,以促進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
- 五、調節企業和居民收入
收入均等化是各國政府所共同致力的目標。企業收入因各種客觀條件的影響,往往會造成苦樂不均;居民收入也由於多種複雜的社會因素而造成貧富懸殊。稅收作為國家的強制分配手段,可以在調節企業和居民收入,使之趨向於合理和均等化方面,發揮某種程度的作用諸如:從事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場、灘塗等自然資源開發的企業,往往會獲得不同的級差收入。這部分級差收入並不是企業主觀經營的成果,只有通過對資源的課稅,使之歸於國家所有,才能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對於企業因價格與價值偏離而造成的收入不均,以及居民個人之間收入分配的不均,都可以通過稅收去加以適當調節。
稅收配合價格政策,對生活必需品和非必需品、供過於求的長線消費品和求過於供的短線消費品實行區別對待的稅收政策和措施,進行調節。對某些緊缺生產資料的消費,採取限制性的課征辦法,也可以起到適當的調節作用。
此外,稅收對儲蓄、投資以及企業利潤等也發揮重要的調節作用。但是,稅收的調節作用並不是無限的,它還要受到諸如稅收調節的領域、稅收課征的深度、價值規律作用的程度、稅收以外的投資環境等等多種客觀因素的制約。因此,正確估計稅收的調節作用是完善稅制設計,使稅收的多種調節作用得以充分發揮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