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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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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稅(tax on behavior/action tax)

目錄

行為稅概述

  行為稅(亦稱:行為課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某種行為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行為課稅的最大特點是徵納行為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或一次性。屬於行為課稅的稅種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證券交易稅印花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筵席稅

  因此,在按徵稅對象稅收分類時,凡不能歸入流轉額課稅所得額課稅財產額課稅資源占用課稅等種類的稅種均屬於行為稅範疇。國家課征行為稅,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對某些行為加以特別鼓勵或特別限制。

行為稅的徵稅對象

  行為稅的徵稅對象,是國家稅法規定的,除商品流轉、勞務收入、收益、所得、財產占有、特定目的、資源開采和占用等行為之外的其他各種應稅行為。如我國現行的屠宰稅、印花稅、筵席稅等。行為稅包括的稅種較多,各個稅種的具體課征對象差異甚大,所以此類稅收中各稅種的課征制度也不大相同。由於行為稅中很多稅種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客觀需要,大部分是為了限制某種特定的行為而開徵的,因此,除屠宰稅、印花稅等稅負轉交輕、長期征收的稅種之外,稅負都較重,稅源都不很穩定。加之征收範圍有限,稅源零星,征收管理難度較大,又多為地方稅,在稅制體系中此類稅收一般作為輔助稅種存在。

行為稅的特點

  行為稅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當某種行為的調節已達到預定的目的時即可取消。

  (2)收入的不穩定性。往往具有臨時性和偶然性,收入不穩定。

  (3)征收管理難度大。由於征收面比較分散,征收標準也較難掌握,征收管理較複雜。

  (4)調節及時。能有效地配合國家的政治經濟政策,“寓禁於征”,有利於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向,針對性強,可彌補其他稅種調節的不足。

  行為課稅具有較長的歷史。歐洲在中世紀就有國家對鑄造金銀貨幣的行為課征鑄造稅。我國在戰國時期,就對牲畜交易行為徵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務院規定設立了印花稅、交易稅、屠宰稅、特種消費行為稅等4種行為稅。目前,我國現行稅制中屬於行為課稅的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證券交易稅等。

行為稅的發展沿革

  歐洲早在中世紀就有行為稅。有的國家對鑄造金銀貨幣的行為課征鑄造稅。1624年始於荷蘭的印花稅,廣泛課及納稅人書立、領受經濟憑證的各種行為俄國彼得一世時期征收的鬍鬚稅,德國和日本等國的登記稅,美國的賭博稅,瑞典的彩票稅,以及其他一些國家征收的狩獵稅、養狗稅等,均屬此類。

中國特定的行為徵稅歷史悠久,早在戰國時期,楚國等就對牲畜交易行為徵稅。此後歷代對行為徵稅的稅種散見於工商稅收和各類雜稅中,如: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對交易行為征收的“估稅”,唐代的“除陌錢”,宋代商稅中的住稅”、“印契稅”,清朝的“落地稅”等。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效法西方,於1912年公佈了《印花稅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開徵,以後陸續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據勢力對行為徵稅的名目更多。南京國民政府於1928年、1934年以及遷都重慶後的1941年曾先後三次改革與調整稅制。其統一後的工商稅制,在中央稅中屬於行為稅的有印花稅,在地方稅中屬於行為稅的則有屠宰稅、筵席稅及娛樂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為稅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各地一度曾沿用舊稅制。1950年1月30日政務院發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規定的 14種稅中,屬於行為稅的有:印花稅、交易稅、屠宰稅、特種消費行為稅4個稅種。印花稅,以書立、領受的商事、產權等憑證為徵稅對象。交易稅,對藥材、棉花、土布、糧食、牲畜5項產品的交易行為課征。屠宰稅,對屠宰豬、牛、羊等牲畜的行為徵稅。列入特種消費行為稅徵稅範圍的則有筵席、冷飲、旅館、舞廳、電影戲劇及娛樂 5個稅目,採取價外稅,稅款由消費者負擔。自1953年修正稅制至1973年簡並稅制期間,行為稅繫結構及內容發生了變化。主要是:

  ①將交易稅徵稅項目中的土布、糧食改徵貨物稅;將棉花改徵商品流通稅;停徵藥材交易稅;將餘下的“牲畜”一項改為牲畜交易稅

  ②廢止特別消費行為稅。將原徵稅項目中的筵席、冷飲、旅館、舞廳 4個稅目併入營業稅;將“電影戲劇及娛樂”稅目改為“文化娛樂稅”,作為一個單獨稅種徵稅(1966年停徵)。

  ③1958年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和印花稅合併為工商統一稅,印花稅隨之消失。

  ④1962年,為適應農村集貿市場恢復和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試行規定》對徵稅範圍提出的原則,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列舉若幹大類產品,對其交易行為徵稅⑤1973年,將工商統一稅鹽稅及企業繳納的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簡併為工商稅。保留屠宰稅的稅種,但徵稅範圍已經大為縮小。這樣中國對行為的課稅,就演變為牲畜交易稅、屠宰稅和集市交易稅三種。

1979年以後,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針的貫徹執行,中國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有了很大發展,社會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趨於複雜。為了適應變化後的新情況,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稅制的基礎上,國務院於1988年8月6日和 9月22日相繼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使納入行為稅系列的稅種由3個增至5個,即牲畜交易稅、屠宰稅、集市交易稅、印花稅、筵席稅。

中國行為課稅的主要特點是:

  ①針對性和目的性較強。如牲畜交易稅只對牛、馬、騾、驢、駱駝 5種大牲畜的交易行為徵稅,目的在於使牧區取得財政收入。屠宰稅只對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的屠宰行為徵稅,除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目的外,還寓有制約宰殺耕畜之意。開徵筵席稅在於引導合理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的社會新風尚。

  ②保障合法權益。如牲畜交易稅由買方納稅後取得合法憑證,藉以證明牲畜的正當來源商事憑證如合同、產權契據等在完納印花稅後,可藉以增強法律效力。

  ③收入劃歸地方財政,保證其有較穩定的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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