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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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稅是中國東晉南朝對買賣行為所征收一種稅。東晉時規定,對奴婢、馬牛、田宅等的買賣,立有契券的,每一萬錢抽稅400文,賣方出300文,買方出100文,名“輸估”;不立契券的,從價值百抽四,名“散估”。古代的一種市場稅。估稅按現代的說法又叫定額稅率,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額。這種稅率是根據課稅對象計量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的徵稅數額。課稅對象的計量單位可以是重量、數量、面積、體積等自然單位,也可以是專門規定的複合單位。
中國東晉南朝對買賣行為所征收一種稅。一般對商品數額較大的交易,立有契券者所課的稅叫估稅;而對較小數額商品交易,又不立契券的課稅則為散估。東晉時規定,對奴婢、馬牛、田宅等的買賣,立有契券的,每一萬錢抽稅400文,賣方出300文,買方出100文,名“輸估”;不立契券的,從價值百抽四,名“散估”。自東晉歷宋、齊、梁、陳各代都相繼征收此稅。
古代的一種市場稅。這種稅率是根據課稅對象計量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的徵稅數額。課稅對象的計量單位可以是重量、數量、面積、體積等自然單位,也可以是專門規定的複合單位。例如,現行稅制中的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分別以“平方米”和“畝”這些自然單位為計量單位;資源稅中的天然氣則以“千立方米”這一複合單位為計量單位;消費稅中的汽油、柴油分別以“升”為計量單位,啤酒以“噸”為計量單位。按定額稅率徵稅,稅額的多少只同課稅對象的數量有關,同價格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