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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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税是中国东晋南朝对买卖行为所征收一种税。东晋时规定,对奴婢、马牛、田宅等的买卖,立有契券的,每一万钱抽税400文,卖方出300文,买方出100文,名“输估”;不立契券的,从价值百抽四,名“散估”。古代的一种市场税。估税按现代的说法又叫定额税率,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
中国东晋南朝对买卖行为所征收一种税。一般对商品数额较大的交易,立有契券者所课的税叫估税;而对较小数额商品交易,又不立契券的课税则为散估。东晋时规定,对奴婢、马牛、田宅等的买卖,立有契券的,每一万钱抽税400文,卖方出300文,买方出100文,名“输估”;不立契券的,从价值百抽四,名“散估”。自东晋历宋、齐、梁、陈各代都相继征收此税。
古代的一种市场税。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例如,现行税制中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分别以“平方米”和“亩”这些自然单位为计量单位;资源税中的天然气则以“千立方米”这一复合单位为计量单位;消费税中的汽油、柴油分别以“升”为计量单位,啤酒以“吨”为计量单位。按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课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