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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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分類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對各種稅收所進行的歸類。在各國實行的複合稅制中,稅種不是單一的。為了便於分析,有必要按一定標準對各稅種進行歸類。
稅收分類的內容[1]
(一)按不同標準進行的分類
1.按課稅對象的不同性質劃分,可分為商品勞務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商品勞務稅是以“商品、勞務”為課稅對象的稅、現行各國稅制中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產品稅、銷售稅、關稅等即屬於這類稅。所得稅是以各種所得為課稅對象的稅,如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預提所得稅、資本收益稅等。財產稅則以各種動產相不動產為課稅對象,如一般財產稅、個別財產稅(土地稅、房產稅路)、繼承稅、遺產稅、贈與稅等。資源稅的課稅對象則是各種自然資源。而行為稅是以各種生產和消費行為作為課稅對象。
2.依據課稅對象在市場上的性質和地位,可分為商品稅和要素稅。商品稅是在商品貨物市場上所徵的稅,要素稅是在生產要素市場上的徵稅。商品稅和要素稅還可依據徵稅範圍進一步劃分為:一般商品稅、特定商品稅、—般要素稅和特定要素稅。
特定商品稅是對特定的商品和勞務所開徵的,又稱選擇性商品課稅,如煙稅、酒稅、汽油稅等。
一般要素稅對所有生產要素開徵,如對個人的所有所得開徵的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中包括了工資、股息、租金、利息、利潤等的增值稅。特定要素稅主要指僅對公司所得開徵的公司所得稅、地方財產稅i
3.按照徵稅是否直接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為基礎,可分為對人稅和對物稅。
對人稅考慮的是課稅主體的納稅能力,如所得的大小,撫養人口的多少,其計稅基數或依據的選擇也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是杏易於衡量為標準,如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
對物稅不考慮納稅主體的納稅能力,其計稅依據設計也個以是否易於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為標難。一般認為,以流通中的具體商品及以具體存在的某項財嚴為課稅對象的稅就屬於對物稅。
所謂自接稅是指稅負不易轉嫁他人的一類稅,即稅負由納稅人直接承把。一般認為以所得和財產為課稅對象的稅屬於這類稅。
間接稅是指能夠把稅收負擔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稅,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是指能夠把稅收負擔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稅,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不等於負稅人。
一般認為以商品勞務為課稅對象的稅,即為間接稅。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劃分是相對的,因為按現代稅收理論,任何稅都存在著轉嫁的可能性。商品勞務的課稅由於其與商品勞務的交易密切相關,容易影響應稅商品或勞務的價格,因而相對於以所得、財產為課稅對象的稅而言,容易發生稅負的轉嫁。
5.其他分類標準。除了上述稅收分類的標準外,也還存在其他的一些分類方法,如按課稅的依據,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按稅款交納的形式,可分為實物稅和貨幣稅;按課稅的目的,可分為一般稅和特別稅,一般稅是指為滿足國家經費支出的需要而征收的,而特別稅則是為滿足特定目的支出費用而設置的稅。按課稅權和稅款使用權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用稅。
(二)0ECD和IMF的稅收分類
0ECD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英文縮寫。它對其成員國進行財政統計時,把稅收分為六類:[2]
1.對所得、利潤和資本利得徵的稅。包括對個人和企業凈所得或利潤征收的各種稅,也包括對個人和企業的資本利得徵的稅和對賭博收益徵的稅。
2.社會保險稅。
3.對工薪和勞動力徵的稅。包括由雇主、雇員或自營職業者或按:匯薪的一定比例或按每個人固定數額繳納的,並且不指定專門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各種稅。
4.財產稅。包括對不動產或凈財富徵的稅、對通過繼承或贈與改變財產所有權徵的稅、對金融和資本交易徵的稅。
5.商品和勞務稅。包括對商品的生產、採掘、銷售、轉讓、租賃或交付、勞務提供,或就商品的使用或獲准使用商品或獲難從事活動征收的所有稅種。
6.其他稅。
IMF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英文縮寫。IMF的稅收分類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分類基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有兩點:
一是把進出口稅從商品勞務稅中分出來單列一類;